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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征个税,该更新的不是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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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9-13 13:0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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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争利是一种习惯

一个寓言故事:农夫捡了个鸡蛋大的宝石想交给国王,于是把它交给县长,县长一看,换成金蛋交给了市里;市里一看,换成银蛋交给省里。最后变成了货真价实的鸡蛋到了国王那。国王一看,毕竟是子民的一番心意,于是奖励农民100万,然后100万变10万,10万变1万,农民从县里拿来1元钱奖励时高兴得哭了。在税收这个问题上,有些税务部门就像“县长”、“市长”一样“雁过拔毛”,并成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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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9-14 20:51:26 | 只看该作者
“蒜”你狠,“豆”你玩,“睡”不踏实......
12#
发表于 2011-9-14 10:31:11 | 只看该作者
地税太丢人现眼了!
11#
发表于 2011-9-13 21:29:46 | 只看该作者

似有“换汤不换药”之嫌。

10#
发表于 2011-9-13 13:40:17 | 只看该作者
多征的税去了哪儿了呢?会不会最终进了某些小金库去了?
9#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3:09:34 | 只看该作者

弓刀:“错”征个税,最该“更新”的不是软件

本来,新的个税法9月1日就开始执行,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皆大欢喜。奇怪的是,不少地方的地税部门竟公然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甚至干脆不说明理由,仍按2000元起征点征收个税,大过节的给公众添了不少堵。

又一个无厘头的官方雷语。今时今日,“软件没更新”居然也被一些部门搬出来作借口,实在滑天下之大稽。技术水平不够?以频频采购Iphone4、数万元电脑笔记本的劲头,一些部门与高科技可谓“无缝链接”,更新区区办公软件,何足挂齿!办公经费不足?不正当的花销出手阔绰,正当的反倒捉襟见肘!试想,不久前的“加名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甫一出台,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便闻鸡起舞、应声而动,彼时其“更新软件”的效率之高,令人刮目相看。不知为何到了该减税让利的时候,软件更新的能力一下子就疲软了?

如此剖析,恐怕真正导致“软件没更新”的,唯有两种可能。其一曰“懒政”。中秋将至,一些部门提前进入“欢度佳节”状态,尽管政令有变,我只管路径依赖、惯性运作,拖一天算一天。软件更新?节后再议。至于违规收税、侵害纳税人权益等等,也装作糊涂,有人曝光才装作恍然大悟、如梦初醒。其二曰“与民争利”。让利于民的新起征点实行后,今年的税收业绩难免“不好看”,更重要的是征收税额减少,地方税务部门的“提成”自然也会减少,于是乎,为了尽可能“挽回损失”,能按老办法多收一天算一天。

而鉴于某种心照不宣的规则,后一种可能的几率更高。生活经验也罢,网络搜索也罢,不难发现在一些基层的地税部门,包括个税在内的很多税收征缴,业绩都是与“提成”挂钩的。在某些地方税务部门的官网上,甚至公然挂着类似的“提成”规定,白纸黑字地鼓励下级地税部门“增收”。人是社会之人,更是体制之人,于是乎,你懂的,利益激励机制之下,一些地税部门自然见缝插针、装聋作哑地与民争利,加税则精神抖擞,减税则虚与委蛇。

只是,作为公共部门,怎能眼中只有部门蝇头般的“小利”、却看不到公共“大利”?当某些公共部门一旦沦为无利不起早的商贩,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又由谁来维护?

8#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3:07:57 | 只看该作者

税务机构不为纳税人着想,却以征收更多税款为目标行事逻辑,初看是征税政策缺乏透明导致税务部门权力太大,但更深层地去看,还在于税收的意义被扭曲.

7#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3:05:25 | 只看该作者

南都社论:按旧法征个税的违法行为应受追究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9月1日开始施行,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不过,最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不断接到电话反映纳税起征点的问题,在河北唐山、天津武清,以及上海、厦门等地,某些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或者干脆不说明理由仍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

继“月饼税”、“房产加名税”之后,旧个税起征点依然坚挺,应该算是“税”对公众的新一次困扰了。而相比之下,这次困扰较之前两者应该尤甚,因为“月饼税”、“房产加名税”于法理上还有一个模糊地带,税务部门不论如何操作均可振振有词,而这一次,公众拿来说服地方税务部门的,不仅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也有国家税务总局在新旧个税法衔接问题上的表态: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一个是国家的“法”,一个是自己部门的“令”,谁会想到这两样东西到了某些地方税务局,居然就等同于废纸呢?

软件没有更新因此就要照旧征税,这个说法够雷人的,说这话的人其实更应该想想,纳税人有必要花相当高的代价养一群连软件更新这么简单的工作都做不好的人吗?面对纳税人的质疑,更有不解释不回应者,俨然一副“我就是这样收了”的架式,似乎证明这个机关平素确实享受了过多的特权,只有自恃特权,骄横成性才会成为一种当然。

在近来的“税”风波中,尽管公众一直在坚持发出自己的声音,但在发声的过程中,底气有多足,恐怕注定是个让人汗颜的问题。一句西方名言说,“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人都逃不掉死亡和税”,但就像死亡有正常和不正常之分一样,人们与“税”的关系也有正常和畸形之异。在正常的关系中,公民纳税实际是一个权利义务综合的过程,在不正常的关系中,强调的则是公民的单方义务。而一旦征税机关“想收就收”,纳税人全无博弈能力,只能乖乖就范,注定将人和税的不正常关系推至顶峰。

公众为税而纠结,为自己与税业已达成的关系而茫然乃至憋屈,也许很少是因为想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主要是对自己在征税机关面前极为弱势地位的感知。

在公众眼里,中国的税务机关具备相当的奇异性。一方面,它非常高效,高效到就没有它想收而收不上来的税,高效到它可以采取诸如直接从工资划扣这样几乎没有成本的征税办法,使任何一个工薪收入者都失去逃税的可能;另一方面,中国人的税负是不是高居世界前列虽然至今没有权威定论,但中国的税收成本向来高企却毋庸争议,不久前国税总局公布,2010年国税系统“三公经费”支出超过了21亿元,日均公务接待费182万元,而国税总局回应“三公支出是否过高”的质疑时称,税务干部近百万,三公支出人均并不高。这样的回应颇有喜剧意味,一个拥有强大得无与伦比的征税手段的部门,养了近百万的干部,仅“三公”一年就花了21亿元,无论怎样解读,说税收成本很高大概是无法讳言的事实。

当然,中国自有特殊的国情,税收成本很高可能一时无法避免,税务机关强大有力或是应有之义,但是,能不能要求我们的税务机关及其干部们在具体操作上,特别是面对纳税人时,稍稍谦恭温和一点?

房产加名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征收了,后来国税总局表示“免征”,专家因此认为已收的应该退回,可惜再也没有下文。如果有的话,原本可借此打造一个税务机关“谦恭温和”的形象,但既然税务机关主动放弃这个机会,已被征税者想必也无可奈何,因为据说税务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没错。然而这一次呢?谁能给出一个能够证明那些按旧法征税的机关并未违法的逻辑?

违法了就该付出代价,依靠法律合法转移公民财富的机关自当率先垂范,否则法律没有尊严,国家公信力也会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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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3:04:31 | 只看该作者

李龙:“房产加名税”能否缓征

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将征收契税。南京市地税部门证实,已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同时回应称,“房产加名税”属于全国现行政策,并非从南京首征。

回应虽然很及时,但依然未能释疑:为何之前没有开征,可现在却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其实,严格说来,收3%的契税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夫妻在婚前买的房产,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算作个人财产。婚后一方若想加名,意味着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改变,相当于一方将房屋的若干产权赠与了另一方,变更了房屋的权属,属于财产的转移。因而征收契税也是说得过去的。

在法律的眼中,夫妻的赠与房屋产权与陌生人之间的赠与并无本质不同,因而收起税来也是理所当然。至于以前类似情况为何没有征税,那只能说以前加名的那些人很幸运,或者说要怪也只能怪《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加名的人多了起来。虽然说加名人多和征税并无直接联系,但至少增加了一部分财政收入。

当然,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房产加名征税本是一条善意的政策,其目的就是要打消那些加名者的积极性,以一笔不小的税费“委婉地劝阻”不要加名,从而“力促家庭和谐”。只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已经将婚姻关系“物化”了,单凭3%的契税就能阻挡住非理性的加名潮吗?没有人会相信。

更多的人恐怕会担心,既然南京等城市已就房产加名征税了,接下来全国其他地方会否跟进?而倘若纷纷效仿,本身就税费过重的房产必然会再增加拥有者的负担,这似乎并不是个好兆头。

但如此仓促征税也留下漏洞,倘若婚前房产本就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方没有加名,可现在想起要加名,却突然要缴纳3%的契税,这是否有失公平。虽然这种几率很小,但也不能排除。

而更深层次则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刚一出台,一些地方就闻风而动的“征税何太急”的做法,让人很是担忧。既没有一个缓冲期,也没有征求民意,还缺乏一个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而仅凭“领导一个电话”就开始征税,看起来很不符合程序,如此轻率和随意也很值得商榷。毕竟税收关乎民众切身利益,不能视同儿戏。

其实,类似闻风征税的做法已有不少,不久前税务部门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拟将售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和加价费纳入“价外费用”统一征税,征税比例为10%。消费者刚想加价提车,税收就紧跟而上,如此征税效率让人印象深刻。

一些地方一有机会便闻风增费增税,却在减负减税上积极性不高,与“跟涨不跟跌”的油价倒有些异曲同工之处。政府已经明确表示,今年将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民生压力。既如此,对“房产加名”的征税何不再慎重一些呢?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15890630[/lastedittime]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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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3:03:44 | 只看该作者

面对纳税人的质疑,更有不解释不回应者,俨然一副“我就是这样收了”的架式,这种理所当然的“拔毛”习惯是怎样养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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