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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50430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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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4:2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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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2.工程部负责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五、工作程序:

[Post=20]

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确定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措施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5.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3质量事故的分类: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3.1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2)  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

3) 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

5.3.2一般质量事故

1)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2)事故影响在局部范围以内,未造成严重影响。

5.4 发生质量事故的报告

5.4.1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应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总经理。

5.4.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5.4.3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检员。质检员在三天内内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项目经理。

5.5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5.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5.2 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5.3 事故调查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5.4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5.5  必须以质量事故为契机,组织进行质量改进活动,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

5.5.6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形成《质量事故报表》并建立档案

5.6 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 事故责任界定:

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总经理、生产经理负有领导及间接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经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主管领导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在事故原因调查过程当中主动坦诚承认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会上做自我批评。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写检查。事故技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按情况考虑岗位调动问题。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责任界定,对于图纸及工艺技术问题造成的事故,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指导及技术交底不到位的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落实过程中责任心的问题,班组长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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