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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员后工龄计算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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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2-1 11:1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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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匆匆那个《这个操作是否可行》的帖子里有一些回复,感觉还有问题要说,开个新帖,大家讨论一下。

先举个例子:

某人从2008-5-14日进入该公司,但2009-1-2日被公司以裁员方式辞退,于2009年3月底通知重新回公司之前任职的岗位,于2009-4-22日重新入职,公司说某人的工龄清零,要不就不会再录用某人。

现在的问题:某人现工龄是从2009-4-22重新算起还是可以向公司要回之前的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但是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后的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这些被裁减掉的人员重新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工龄应不应重新计算?

王老师的观点是:如果上次裁员时依法做出了经济补偿,则不应再连续计算了。

如果没有做出经济补偿,则需要连续计算,但裁员没有经济补偿本身就是违法的。

被裁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即连续工龄,我也没有找到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律师的意见是要连续算的。

我也查了一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大家有空有兴趣的来探讨一下。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22709450[/lastedittime]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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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12-5 16:59:35 | 只看该作者
偶不是很清楚,来瞧瞧各老师咋讲
2#
发表于 2011-12-1 13:08:27 | 只看该作者

引用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华丽的分割线—————————————————

第46条,第4小条,针对41条解除劳动合同来说,工厂必须给经济补偿的。

所以说,工人在离开工厂后,任何时间再入职,都只是按新员工处理;而之前存在劳动关系的,则按劳动合同法第19条处理。

————————————————————又见华丽的分割线——————————————————

特此,个人意见,已经排除掉原先(支付经济)的假设,所有辞工后入职的工人其工龄按当天入职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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