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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做人事,某个部门要解雇一个职员,2008年7月1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3年至2011年7月31日,又续签2011-7-31至2012-7-30一年,请问该怎样赔偿。我公司设有年终奖,在2012-3-10年未申请离职这均可享受,年平均工资的2/3,被解雇的该职员可以享受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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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141]如果公司为了省那2/3的年终奖而在3/10前干掉他的话,只管给年薪+代通知金就好了。
劳动法貌似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一切解释权在企业。
。。。。。。
个人意见。
对了,他是没有在3月10前辞工啊,但他也没挨过3月10去拿他的年终奖。
我公司设有年终奖,在2012-3-10年未申请离职这均可享受,年平均工资的2/3,
呵呵,酱哥,看以上的情况,是公司准备干掉该人员,TA并没有申请离职哦。
我公司设有年终奖,在2012-3-10年未申请离职这均可享受,年平均工资的2/3,被解雇的该职员可以享受吗!
红色字体是有关年终奖的规定,黄色的是年终奖的计算,
不过进过王老师的点评知道了是怎么回事,谢谢各位
呵呵,没有疑问了就好。
是要补偿,不补会有纠纷的,劳资纠纷,到时又是人事部的事。
1,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首先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通知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再加补一个月工资。
3,年终奖:
如你公司有规定,而该员又符合条件。理应享受。
解雇的赔偿是N+1,也就是说每工作一年赔一个月,再加一个月工资的通知金。
年终奖只要达到你公司的规定,也是要支付的。
楼主最后那句话看不懂
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年终奖可以享受。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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