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今天上午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解读称,以十一“黄金周”8天假期为例,其中有4天是法定休假日、4天是休息日,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8天都值班的话,就相当于工作了20天。
国人常用“节假日加班拿三倍工资”来进行“自我勉励”,但是到底是什么工资的三倍,却不甚明了。苏海南指出,目前的问题正是,加班的工资倍数是明确的,但是法规政策没有具体解释所应该参照的工资基数。
苏海南表示,各地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基数,比如工资总额的60%。不能把全部月工资作为基数的原因是,一个人的月工资里面本来就已经包含加班工资、奖金,而加班工资和超额劳动报酬不能再作为基数。另一种则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来确定,不少企业将基数确定为基本工资。
苏海南指出,客观讲,我国现在的加班工资倍数标准高于不少国家。但问题是,这些国家的基本工资占月工资总额的比重较高,一般在50%以上,而中国很多企业的基本工资仅占月工资总额的30%甚至更低。
苏海南指出,确实有一个日工资基数的计算公式——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公式是有,但是由于目前国家以及各地在工资基数如何确定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企业可能会打擦边球,通过混淆工资基数来变相压低加班工资,甚至会低于正常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苏海南说。
苏海南建议,首先要保证劳动者加班得到加班工资,其基数起码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定基数。另外,法规上也可以逐步修订完善,比如在具体明确加班工资基数的同时,研究调整现行标准,使法规真正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新华网李莎 尹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