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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性突发事件反思媒体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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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02:4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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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是近年来影响较大的社会问题。在2010年《社会蓝皮书》发布会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所所长李培林指出:“现在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且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1]”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因此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值得各地政府,乃至全社会从不同角度去反思,吸取教训。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也需要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反思自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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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02:43:42 | 只看该作者

(二)继承和发扬新闻界的优良传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勇于担当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我国新闻界的优良传统。我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李大钊,1916年任北京《晨钟报》总编时,曾在社论栏中刊登警语“铁肩担道义”,并亲笔书写“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十个大字,表达其担当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进步的追求。我国著名新闻工作者、新闻教育的开拓者、奠基人邵飘萍,1918年创办《京报》时,曾挥笔写下“铁肩辣手”四个字悬于报社办公室内,表达其担当社会责任、为民请命的决心。范长江、邹韬奋、穆青、范敬宜……一代一代新闻工作者都自觉承担起推动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责任,并且不避艰难,深入采访,以自己的心血汗水和杰出报道推动社会前进来履行新闻工作者的职责。

在建设社义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新闻工作者要继承和发扬我国新闻界的优良传统,自觉担当社会预警、人民喉舌和舆论监督的责任,深入基层,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反映社会问题;深入群众,真诚倾听群众的呼声,真实反映群众的疾苦和诉求;深入调查,勇于揭露和批评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努力消除社会中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将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柳建云.中国社科院社会所所长李培林称目前群体性事件仍保持着多发的态势[N].广州日报,2009-12-22.

[2] 周兆军.贵州省委书记谈瓮安事件迅速平息原因[EB/OL].http:// www.sina.com.cn, 2009-03-07.

[3] 毛译东关于必须重视人民来信的批语[EB/OL].http://news.xin- huanet.com/ziliao/2004-12/16/content_2342571.htm,2004-12-16.

[4] 陈月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构成要素、特征和类型的舆情视角[J].理论与实践,2006(2)

[5] 伍皓,伍晓阳.干部反思云南孟连事件 胶农诉求无法解决变积怨[EB/OL].http://www.sina.com.cn,2008-07-28.

[6] 刘彬.河北省委书记称干部作风问题引发近40%上访[EB/OL]. http://www.sina.com.cn,2009-02-14.

[7] 陈颖,周慧敏.海南东方市千人械斗缘于官员警察不作为[EB/OL]. http://news.sohu.com/20090330/n263080951.shtml,2009-03-30.

[8] 王勇.大众传媒与社会越轨行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

来源:今传媒 阮拥军,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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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02:42:28 | 只看该作者

三、构建和谐社会,新闻媒体应勇于担责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种矛盾和公共事件的多发期。个别地方由于干部腐败、违规行政,群众利益受到侵害,诉求渠道不畅,以致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如何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写进了党的文件。作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新闻媒体理应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一)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追求经济利益理所当然。但是,正如马克思曾认为的那样,新闻业不能等同于一般行业,而是有着自身“高贵天性”的特殊行业,它的高贵天性就是它的社会责任。

因此,新闻媒体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始终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当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社会责任为重,因为“虽然经济利益对于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但说到底它只是媒体的‘一已之私利’,而媒体的社会责任,是事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媒体存在和立足社会的基础和理由。[8]”

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大多数媒体走上了市场,但媒体的这个性质并没有改变。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媒体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在媒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新闻媒体尤其要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真正将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的同时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是“见利忘义”,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忘记或抛弃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快、变动大、矛盾多和正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架起党和人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将社会不和谐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和消除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任务,因此,新闻媒体必须把承担和履行社会预警、人民喉舌和舆论监督责任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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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02:42:12 | 只看该作者

(二)一些新闻记者热衷追逐金钱,追求舒适,难以深入基层

要承担起社会预警、人民喉舌和舆论监督责任,新闻记者必须对社会怀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和具有不怕吃苦、甘冒风险的精神;必须能够不辞辛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及时发现问题,并且能够冲破阻挠,深入调查,勇于发表。这也是我国新闻记者的优良传统。但是,由于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以及对自身要求的放松,许多记者早已把这种优良传统丢弃得干干净净。

有的记者变成了追逐金钱、嫌贫爱富的“势利眼记者”。这些记者不再是“胸中有读者,笔下有百姓”,从事新闻工作也不是为了“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针砭时弊,激浊扬清”,而是 “一心只为稻梁谋”。“一等记者炒股票,二等记者拉广告,三等记者写写稿”就是当今一些媒体记者的写照。有些记者从事新闻报道也不过是将其作为谋利的手段而已,什么能赚钱谋利,就热衷报道什么;有的热衷傍大款,有的热衷捧明星,有的热衷逐丑闻。

有些记者对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呼声,对社会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熟视无睹,视而不见,却对明星绯闻津津乐道,对明星的怪癖嗜好如数家珍,不是报道哪个明星和谁外出吃饭了,就是报道哪个明星又养了什么小狗小猫;与对人民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社会问题麻木不仁相反,这些记者对明星的一举一动却特别敏感,如蝇逐臭,乐此不疲。

例如“小沈阳”在春晚一炮走红后,许多记者蜂拥奔赴他的老家采访,连篇累牍报道他在老家的车、房和父母等私事,让他不胜其扰。采访的记者之多,甚至将其老母都吓哭了。这些记者为什么热衷于追逐明星,其原因不外乎报道明星有好卖点,能卖个好价钱。

有的记者则变成了追求舒适、贪图享受的 “老爷记者”,他们不愿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新闻采访变成了住宾馆,泡会议,听汇报,对基层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底层群众的生活和要求茫然无知。这也是导致媒体社会预警、人民喉舌和舆论监督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在城市社会底层的多,发生在基层农村的多,与记者深入基层和社会底层群众少,导致媒体不能及时发现并报道其存在的问题也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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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02:41:36 | 只看该作者

二、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并没有很好地承担起社会预警、人民喉舌和舆论监督责任。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缺失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特别是与个别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对新闻报道的各种掣肘、各种限制有很大关系。从主观维度来看,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一些新闻媒体片面追逐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社会责任

自从走向市场后,我国一些媒体的工作方针悄然发生了变化,“它的最高使命已经不再是承载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权和社会的政治动员工具,而是市场上昼夜不停的印钞机。”它们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最高目标,把社会责任抛到了脑后。在新闻报道上,也是对利润的算计取代了对新闻理想的追求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市场效益成为新闻报道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

首先,将商品生产销售的法则引入媒体运作,对发行量、收视(听)率和点击率,以及广告的关心,远远大于对新闻报道的社会效益的关心,把媒体本应承担的社会预警、人民喉舌和舆论监督的责任转换成生产迎合受众和广告商的产品赚取利润。

在新闻报道上,表现为强调新闻的商业价值,强调卖点和怎样吸引受众的眼球,而不是新闻价值和社会意义,从而导致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疾苦的严肃新闻越来越少,而所谓的“星闻”、“腥闻”、“性闻”之类的低俗新闻、琐细无聊的猎奇新闻充斥版面和荧屏。

其次,为追求最大利润,这些媒体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不再肯把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严肃新闻的报道,特别是需要花费较大成本的调查性报道和批评性报道中去,而是大量采用所谓的自由撰稿人通过道听途说加奇思妙想而拼凑的奇闻怪事,或者干脆从网上扒来所谓的“娱讯”、“八卦新闻”来填充版面和时段。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许多媒体的新闻报道,成为人们茶余饭后消遣的谈资的多,而及时发现和报道社会中存在的问题的少,以至于许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时,受众常常感到非常突然、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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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02:41:22 | 只看该作者

(三)舆论监督责任的缺失

我国新闻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是衡量新闻媒体的党性和战斗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早在1954年,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就指出,“各级党委要经常注意,把报纸是否充分地开展了批评、批评是否正确和干部是否热烈欢迎并坚决保护劳动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评,作为衡量报纸的党性、衡量党内民主生活和党委领导强弱的尺度。”新闻媒体切实承担起舆论监督的责任,勇于开展舆论监督,也是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消弭于萌芽状态,提高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改进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营造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保证。因此,各级新闻媒体理应承担起舆论监督的责任,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但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却暴露了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做得很不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很多是因为个别地方领导干部腐败,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或者漠视群众利益,办事不公开,处事不公正,作风粗暴引起的。原河北省委书记张云川就指出,“国内有的地方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深层次的原因,是人民群众对当地有的干部有意见。”“现在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主要的是少数干部作风不好造成的。”他说:“在去年500多批次赴省集体上访中,因干部作风问题引发的近200批,占到了总量的近40%。由于部分干部作风不好,许多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不少小问题拖来拖去成了老大难,有些一般性的矛盾被人为地激化。[6]”

显然,对于腐败和干部作风问题,新闻媒体应该承担起舆论监督责任。“不怕上告,只怕上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把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是有利于防止、克服腐败行为和一切不正之风的。

但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却反映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责任的缺失。例如2009年3月海南东方市发生的村民打砸镇政府和边防派出所及千人械斗的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就与当地政府及干部失职渎职有很大关系。当地政府“一方面对感城镇恶劣的治安状况放任不管;一方面,镇里的一些干部和感城派出所干警,向违法人员收取保护费,任由他们在镇上开了多家彩球赌场”;“镇上有十几个赌场,边防派出所的所长只知道收保护费,白天睡觉、晚上赌钱,每受理一个案件还要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即便这样仍不处理案件。”后来发展到当地有个村子260多个初中生都不敢去学校上学都没有人管的地步[7]。然而,对这些地方政府和干部失职渎职行为,没有媒体进行及时报道和监督,最终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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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02:40:57 | 只看该作者

(二)人民喉舌责任的缺失

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事业,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所谓人民的喉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说我国的新闻媒体是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呼声的渠道和平台。我们常把新闻媒体比作是联系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因为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将人民群众的心声和诉求及时反映给党和政府。

毛泽东同志曾明确要求党、政府和党的报刊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他曾在有关必须重视人民来信的批示中指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3]”《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准确反映他们(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正当要求”。因此,担当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和平台,及时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要求,是我国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可是,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却反映出我们的新闻媒体并没有很好地担当起人们群众的喉舌的责任。

研究表明,大多数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由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利益诉求长期被漠视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80%以上来自基层,80%以上是有道理或有实际困难应当解决的[4],但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并最终酿成灾祸,一方面是个别地方领导特别是基层干部缺乏应有的责任感,甚至失职渎职,导致群众反映问题遭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能解决、该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作风简单粗暴;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没有承担起人民喉舌的责任,没有及时反映人民的疾苦和呼声,使党和上级政府不能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样,人民群众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也得不到表达和上达,他们就选择非制度化甚至非法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通常就是采取“聚众闹事”的办法表达诉求,争取利益。

例如云南“孟连胶农事件”,就是因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重视,也缺乏表达的渠道,得不到表达和解决而最终酿成的。谈起这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教训时,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纪恒就指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是这起冲突事件带给广大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教训”。为此,他提出“要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的反映机制,让群众有地方讲话。[5]”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作为联系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新闻媒体显然应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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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02:40:43 | 只看该作者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暴露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人群,为一定目的,采取或游行示威,或罢工罢课,或聚众闹事,或冲击党政机关等非法手段,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爆发性行为。它具有参与人数多,破坏性大的特点。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是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断升级、不断扩大,最终酿成的结果。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不但暴露出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一些矛盾和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上存在不足,也暴露了新闻媒体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缺失。

(一)社会预警责任的缺失

美国传播学家施拉姆曾把新闻媒体比作“社会雷达”,认为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信息系统,作为专门采集和传播信息的机构,是社会的预警机制。监视环境、守望社会,及时发现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促使社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社会矛盾,防患于未燃,保障社会平稳运行,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曾对媒体的这一社会责任作了更形象的阐述。他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这句话后来成为广为流传的名言,成为新闻界大多数人的共识,因为它给新闻媒体和记者作了非常形象的定位:国家航船的船头瞭望者;因为它精辟地指出了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社会责任:及时发现社会运行中的“不测风云”“浅滩暗礁”,及时向社会发出警告信号。

因此,深入社会,深入基层,及时发现社会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给予报道,使党和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破坏性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这是我国媒体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然而,从近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看,新闻媒体并没有很好地承担起社会预警责任。

群体性突发事件,看似突然,其实是一些社会问题长期积聚的结果。具体分析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要么是个别地方政府违规行政,侵害群众利益;要么是个别地方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作风粗暴;要么是个别地方政府不作为,社会治安差,人们没有安全感,心里不满意;要么是个别地方领导干部不关心群众疾苦,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人们生活困难,心里不平衡……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断积累、升级、扩大,最终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例如惊震中外的“贵州瓮安事件”,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却演变成上万人聚集的恶性事件,看似偶然,其实有其必然性。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这次事件的教训时指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2]”和瓮安事件一样,大多数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发生之前都有征兆、有苗头。

可是,纵览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就会发现,新闻媒体并没有起到“船头瞭望者”的预警责任,没有及时报道这些社会问题以及这些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征兆和苗头。实际上,有些社会问题早已相当明显,相当突出。

例如在瓮安事件发生之前,当地社会治安极差,“两抢一盗”和打架斗殴等事件时常发生,年发刑事案件达到数百起,破案率仅为50%左右,人民普遍没有安全感。石宗源说:“2007年,瓮安群众的安全感是59%。……有好几个黑恶势力存在。‘黑’到什么程度呢?瓮安妇女不敢戴耳坠。……说戴了以后耳朵就不存在了……一个县,有300多人从事黑恶活动。[2]”社会治安差,刑事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积案较多,人民缺乏安全感,群众不满意……,这些都是早就存在并非常明显的社会问题,但事前没有哪家媒体报道过。这突出反映了新闻媒体社会预警责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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