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user="toys"] 以下是我想向您咨询的问题,请给回您的意见.谢谢! 1.1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fficeffice" />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针对加工商/供应商的管理以提供检验报告/过程巡查两种方式,但实际上由于一些贸易商在提供报告这方面可能有点困难,过程巡查可能也做不到全部供应商去巡查,由于地域原因如香港/台湾或国内北方等地供应商,客户指定的供应商及有些供应商的商业机密等原因可能不接受过程巡查,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可否识别出来,不做在此范围内? 7.2.1注:交付后活动包括诸如担保条件下的措施、合同规定的维护服务、附加服务(回收或最终处置)等 这个由于每个客户对这些要求不一致,而有些客户不想将这些要求加入到合同内。现采用:由销售人员与客户对产品交付后活动的确认,必要时加入至合同内容里。不知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7.6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并在必要时予以重新确认。 注:确认计算机软件满足预期用途能力的典型方法包括验证和保持其适用性的配置管理(技术状态管理)。 现公司有一台XRF机用于测试ROHS物质,针对这些种设备我们应该怎样去监控? [/quote] 1.供应商、加工提供的产品适用于标准中产品的定义,应给予管理。无论地域,提供检测或检验报告是可以接受的措施。识别是要的,但不在管理范围内则不符标准的要求。 2.交付后活动,即俗话说的售后服务,楼主的措施可行。 3.同意三楼Gloria版主的意见。 XIAOW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