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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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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5-20 21:3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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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1999年4月28日进入A公司,合同两年一签,最后一期是2009年4月27日到期。
  
  2009年3月2日,XXX向部门经理提交了60天的病假单。

 1、若公司终止与程林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是什么? 2、公司应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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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5-20 23:48:35 | 只看该作者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明文 规定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是违法,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有证据,或员工本人同意。



3#
发表于 2009-5-24 09:35: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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