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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作人员施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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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7-13 16:2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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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很多工厂对于某些工作时间不好确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好计算,不知道如何算工资,如何控制打卡。关于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p><p>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br /></p><p>  《<a target=_blank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7300.htm"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p><p>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b>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b>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p><p>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br />  <b>第四条</b>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p><p>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p><p>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p><p><br />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p><p> <b>第五条</b>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p><p>(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p><p>(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p><p>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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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16:43:35 | 只看该作者
<p>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p><p>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p><p>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p><p>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 [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p><p>(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p><p>(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p><p>(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p><p>标准工时制是不需要审核的,而不定时跟综合计时是需要有关部门审核的,若得不到劳动部门的批准,企业是不允许采用的,而且企业在实际运作中,要注意,劳动部门批了哪个岗位的,哪个岗位才可以采用此两种工时制,所以不是全厂都可以采用的。另外就是注意此两种工时制的工资计算方法与标准工时制不一样。</p>
3#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16:48:46 | 只看该作者
<p>不定时工作制: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p><p>综合计时制: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另就是如果员工未执行完一个综合计时的周期而离职,工资算法就会比较麻烦。</p>
4#
发表于 2009-7-13 22:00:18 | 只看该作者
<p>第二十条&nbsp;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nbsp;<br />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nbsp;<br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nbsp;<br />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p><p>第二十二条&nbsp;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nbsp;<br />第二十三条&nbsp;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nbsp;</p><p>从上规定中可以得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即使节假日上班也不支付三倍工资,而综合计时则只会存在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或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不存在付百分之两百的工资。</p>
5#
发表于 2009-7-13 22:01:51 | 只看该作者
但深圳市又不一样,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即深圳市企业的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企业则需要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br />
6#
发表于 2009-7-14 10:47:07 | 只看该作者
高级管理人员,采购。
7#
发表于 2009-7-14 10:51:28 | 只看该作者
在法规的范围内就可申请。
8#
 楼主| 发表于 2009-7-14 10:58:34 | 只看该作者
<p>但目前部分工厂/公司/企业对此不是很了解,甚至出现了乱用的现象,如有些企业认为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可以无限延长工作时间而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如每天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上12小时,每月上30天,严重损害工人的利益.像这种类似的情况很多.</p><p>&nbsp;</p>
9#
发表于 2009-7-14 10:59:24 | 只看该作者
[quote user="lanmi"]<p>但目前部分工厂/公司/企业对此不是很了解,甚至出现了乱用的现象,如有些企业认为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可以无限延长工作时间而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如每天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上12小时,每月上30天,严重损害工人的利益.像这种类似的情况很多.</p><p>&nbsp;</p><p>[/quote] </p><p>那是一种误解!</p>
10#
发表于 2009-7-14 14:32:18 | 只看该作者
<p>[quote user="Gloria"]但深圳市又不一样,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即深圳市企业的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企业则需要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br />[/quote] </p><p>深圳走在法律的前沿,就象以前的平均工作时间,以前全国都是20。92,深圳是21.75,后来全国都是了。</p><p>法定假期,本就应该无论什么工作制,都应三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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