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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在即,加班難免。勞動部門又開始為我們計算節日加班費的“官方指導價”了:2月10日《解放日報》消息說,春節長假期間加班的工資計算公式如下——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官方指導價”從來就是紙上畫餅,因為最後掌控著加班費生殺予奪大權的是企事業單位,他們給出的才是“市場零售價”。 按理說,加班費不是額外的恩賜,也不是用人單位可以自由裁量的福利,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遵循起碼的等價交換原則,節日期間加了班,就等於額外付出了體力腦力勞動,雇傭方貨幣化兌現勞動價值是應盡義務。奈何節日加班費仍是跨世紀地難產著,究其原因,無非有三:一是失衡的勞資關係,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談判能力差、話語權小;二是雇傭方深諳法不責眾的道理,橫豎大家都不給,誰給誰吃虧,何況勞動力市場供過於求的局面為資方提供了天然的優勢;三是職能監管部門長期不作為,只告訴勞動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卻漠視現實生活中的維權成本。群眾自然不會貿然碰壁,畢竟,飯碗永遠比加班費更可愛。 春節加班費其實是對勞動者延長工時的一種補償方式,比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遺憾的是,有法可依並不代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春節加班費年年如黃粱一夢,公眾似乎也從未見過勞動監察執法部門因為“加班費”而大肆處罰過哪些企業,不訴不究——勞動者為自保又不敢訴,於是,關於加班費之法令條文就成了加班不付錢的“小三”,徒奈其何? 平心靜氣地想想,加班權益之所以不彰,有法不依的背後恐怕還與整個社會的某種傳統意識有關:有工資拿就不錯了,這費那費顯得過於貪心!於是加班費、降溫費成了紙上福利,責任層面的內涵日益豐富,權益層面的老賬久拖不決。 在沒有專項整治和“雷霆補丁”出臺之前,今年的春節加班費估計依然是個算起來很美的理論數據。但我們依然祈願:有那麼一天,本該屬於勞動者的春節加班費,會不折不扣地送到勞動者手裏。過年,也許會更多一層溫暖的意味。 2010年02月11日 00:05:50 來源:新華網 Feb 11 2010 8:28 noel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