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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年假 相关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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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7:2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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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讨论产假年假相关问题,说是有一个工人请了3个月的产假,要到3月底才到期,她的年假要不要另外再休5天?

延伸问题:员工休了3个月产假,她还享有当年年假吗?产假与年假冲突吗?这是许多工作女性所关心的问题。有的单位以年假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为由,不给休产假的女职工年假,这样有道理吗?

 

这一问题,因为工厂安排的年休假期在此工人的产假期内,我最初的直觉是不用再给五天年休假的以为只给三个月的工资就行了。

经过探讨相关法规,可非常明确的结论是:产假与年假不冲突,休了产假,年假依然有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里面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已经讲得很明确了,不能享受当年年假的条件是: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产假并不在其中,产假也不是病假,产假时享受的待遇与病假也完全不同。国家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附2)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的。

 产假与年假二者没有冲突,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不影响女职工在产假回来后,在适当的时候继续休年假。

 当然单位有权决定的是:员工休年假的时间不能与单位的工作安排冲突。员工请假的时间如果与单位的工作安排冲突,单位可以不批准休假,直到有了合适的时间。

这里有一个问题: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九、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如果在工人产假期间,适逢丧假呢?如何安排?在产假这外加出丧假的天数?

期待更多有识之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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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26 12:54:52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版主的原创。

这个丧假的问题 ,要高手解答啊,偶认为是不需另加的。

3#
发表于 2010-2-27 13:29:22 | 只看该作者

安全起见,还是加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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