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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国务院监督纠正个别地区户籍逆向改革的公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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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01:2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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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作为关注新市民境况的学者和律师,我们关注到今年4月份以来,昆明、北京、深圳等地相继发生了限制新市民就业和生活的事件,媒体也有大量报道。

  4月16日,由昆明市公安局进行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规定,流动人口没有昆明市居住证禁止在昆明工作。

  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开始对流动人口集中的村庄进行封闭管理试点,在每个村落建立围墙、岗亭等,村内居民办理出入证后才能出入,这种模式会在今年内推广至大兴区的92个村庄。

  4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在与港澳界政协委员会谈时称“无业人员不清除出去,深圳没有太平。……将3个月以上无正当职业的人,不租房子给他,请他回原籍”。而就在此前的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有7类人员被列入“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不能办理居住证。

  我们认为:昆明、北京、深圳三地的做法是在原有户籍差别待遇上又给本处于弱势的新市民叠加各种义务,这只会加剧社会分裂,与户籍制度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2010年的重点改革任务。户籍制度改革应该指向同城待遇,逐渐剥离叠加在户籍之上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而不应为了行政管制的便利而对新市民权利进行不恰当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户籍制度改革应该是对处于差别待遇底端的新市民赋权、促进平等的改革,而不是扩大差别的“逆向”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有“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的功能。既然持有居民身份证,或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公民自然就有在中国境内合法居住的权利,这一居住权利既是法律赋予又是基本人权,不需要其他的程序予以确认或赋予。

  综上所述,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地方的户籍新政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引导,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朝着有利于消除城乡和同城差别的正确方向加以推进。

  我们特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对地方政府已经或拟议中出台强制办理“居住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二、可以倡导新市民办理“居住证”,但只能赋予权利,进行利益引导,而不得附加任何强制性义务,例如固定工作、固定住所等等;

  三、对地方政府推动出台“限制居住”、“请回原籍”等变相复活收容遣送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以上建议请予以参考。

作者:李方平,胡星斗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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