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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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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7:1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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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

按照《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我国将于2005年停止生产哈龙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哈龙1301灭火剂。近年来,随着《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的实施,哈龙生产和消费量大幅度削减,哈龙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迅速发展。1996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哈龙替代品推广应用的规定"的通知》(公消[1996]169号)等文件,在指导和规范哈龙替代品的使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用户对已有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还只能做到部分替代的事实缺乏认识,盲目采用哈龙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忽视传统灭火技术的采用;二是有的商家对哈龙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夸大宣传,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三是对一些必要场所仍然可以使用哈龙产品进行保护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必要场所的消防保护能力。针对目前世界上尚没有能够完全替代哈龙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实际情况,哈龙替代工作必须坚持必要场所与非必要场所区别对待,传统灭火技术和哈龙替代技术并举,将发展中的替代技术规范在安全范围内使用的综合替代原则,在确保我国哈龙淘汰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做到不因哈龙的淘汰而降低消防保护能力。为此,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气体灭火药剂。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对受控物质的要求,禁止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目前我国出现的主要是NAF S-Ⅲ)、含氢溴氟烃(HBFC)、含全氟烃(PFC)类物质和五氟乙烷(HFC-125,CF3CHF2)作为哈龙替代品,可以使用惰性气体以及含氢氟烃的物质(HFC-23、HFC-227ea、HFC-236fa)做为哈龙替代品(详见附件1)。
(二)移动式灭火器。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和《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要求,禁止在非必要场所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应选配二氧化碳、干粉、机械泡沫、水系等灭火器。必要场所仍可以配置哈龙灭火器。
(三)固定灭火系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的要求,禁止在非必要场所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非必要场所根据规范的要求宜采用传统的灭火技术(如二氧化碳、干粉、水喷淋、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也可采用哈龙替代灭火技术。必要场所既可以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也可以采用哈龙替代技术。
二、有关规定
(一)非必要场所在用的哈龙灭火器,药剂排放后不得再充装配置于非必要场所。超过使用年限的哈龙灭火器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哈龙回收站进行回收。
(二)在用的哈龙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三)要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别、可燃物的性质和灭火级别合理配置灭火器,A类或A B C类火灾场所不得配置仅适用于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
(四)严禁将燃烧产生烟雾的灭火介质和以燃烧产生驱动动力的技术用于灭火器。
(五)需要新安装哈龙固定灭火系统的必要场所,应采用哈龙1301固定灭火系统,不得采用哈龙1211和哈龙2402固定灭火系统。
(六)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灭火技术的引进应符合我国政策,严禁引进我国禁止使用的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
(七)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我国现有几种哈龙替代灭火技术的特性和适用场所(详见附件2、3),指导使用单位科学合理的选择,严禁超范围使用。
(八)目前尚没有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仍然执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的企业(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分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产品应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国内、外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九)鉴于目前暂无设计、施工、验收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的国家规范、标准的实际情况,各有关地方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地方性暂行规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哈龙替代灭火系统应用在适当的场所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附件:
1、几种清洁灭火剂在我国的政策允许情况
2、我国用于替代哈龙的几种灭火技术
3、几种哈龙替代品的理化性能、灭火性能及系统性能参数

二OO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1:

几种清洁灭火剂在我国的政策允许情况


国家气体消防工程规范(含相关规范)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一览表

一般名称
商品名称
化学组成
类别
政策允许情况

HCFC混合A
NAF S-III
CHCLF2(82%)
CHCLFCF3(9.50%)
CHCL2CF3(4.75%)
C10H16(3.75%)
HCFC
禁用

HCFC-124
FE-241
CHCIFCF3
HCFC
禁用

HFC-23
FE-13
CHF3
HFC
可用

HFC-125
FE-25
CF3CHF2
HFC
禁用

HFC-227ea
FM-200
CF3CHFCF3
HFC
可用

HFC-236fa
FE-36
CF3CH2CF3
HFC
可用

FC-3-1-10
CEA-410
C4F10
PFC
禁用

FC-2-1-8

C3F8
PFC
禁用

氩气
IG-01
Ar
惰性气体
可用

氮气
IG-100
N2
惰性气体
可用

氮、氩混合气体
IG-55
N2(50%) Ar(50%)
惰性气体
可用

氮、氩、CO2混合气体
IG-541
N2(52%) Ar(40%) CO2(8%)
惰性气体
可用




附件2:

我国用于替代哈龙的几种灭火技术


1、卤代烃类哈龙替代灭火系统。我国目前使用较多的主要是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不导电、不破坏大气臭氧层,在常温下可加压液化,在常温、常压条件下能全部挥发,灭火后无残留物。七氟丙烷属于全淹没系统,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器火灾,可用于保护经常有人场所。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原理为化学和物理作用,在火灾的类型、规模、喷放时间相同的条件下,灭A类表面火的最小设计浓度高于哈龙1301灭火系统,为7.5%(体积百分比)。灭火时药剂本身的分解产物氟化氢(HF)的浓度也高于哈龙1301。
用于组合分配方式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其关键部件的配置应满足相应的系统设计要求,并通过国家消防质检中心的型式检验。使用单位应予以注意。
2、新型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此类技术主要包括IG-541、IG-55、IG-01、IG-100固定灭火系统。在我国常用的只有IG-541。
IG-541灭火剂是由氮气(N2,52%)、氩气(Ar,40%)和二氧化碳(CO2,8%)三种气体组成的无色、无味、无毒的混合气体,不破坏大气臭氧层,对环境无任何不利影响。不导电、灭火过程洁净,灭火后不留痕迹。IG-541属于全淹没系统,适用于扑救A(表面火)、B、C类及电气火灾,可用于保护经常有人场所。
IG-541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是通过降低燃烧物周围的氧浓度的物理作用灭火。灭A类表面火的最小设计浓度为36.5%,储存压力为15Mpa、20MPa(20℃),属于高压系统。该系统对灭火药剂的气体配比、储气瓶、管路、阀门、喷嘴、储瓶间以及周围环境、温度的要求严格,系统的设备制造及安装工艺相对复杂,使用单位应予以重视。
3、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对于大型保护场所,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较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占地面积小,便于安装和维护保养。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属于全淹没系统,适用于扑救A(表面火)、B、C类及电气火灾。不能用于保护经常有人场所。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制冷系统和安全阀是关键部件,必须具备极高的可靠性。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高压、低压)在释放过程中,由于有固态CO2(干冰)存在,会使防护区的温度急剧下降,可能会对精密仪器、设备有一定影响。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高压、低压)对释放管路和喷嘴选型有严格的要求,如设计、施工不合理,会因释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干冰阻塞管道或喷嘴造成事故。使用单位应予以重视。
4、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技术是用高压或气流将流过喷嘴的水形成极细的水滴。细水雾灭火系统既能以局部应用形式使用,也能以全淹没形式应用。细水雾适用于A(表面火)、B、C及电气火灾。可用于保护经常有人场所。
细水雾灭火系统以冷却、窒息原理灭火。细水雾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环境无污染,可以降低火灾中的烟气含量及毒性。
细水雾灭火系统对A类物质的深位火灾和有遮挡的火灾仅能起到控火作用。
5、气溶胶灭火装置
按产生气溶胶的方式可分为热气溶胶和冷气溶胶。目前国内工程上应用的气溶胶灭火装置都属于热型,冷气溶胶灭火技术尚处于研制阶段,无正式产品。热气溶胶以负催化、窒息等原理灭火。气溶胶与卤代烷类和惰性气体类哈龙替代技术不同,灭火后有残留物,属非洁净灭火剂。各企业采取的药剂配方不同,残留物的性质也不相同。热气溶胶属于全淹没系统,适用于变配电间、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等无人、相对封闭、空间较小的场所,适用扑救生产、贮存柴油(-35号柴油除外)、重油、润滑油等丙类可燃液体的火灾和可燃固体物质表面火灾。
气溶胶灭火装置不能用于保护经常有人场所,不能用于保护易燃易爆场所。气溶胶属于气固混合相,在技术没有突破且通过国家质检中心型式检验之前,不能用于管网输送系统。气溶胶灭火后的残留物对精密仪器、设备会有一定影响,技术上没有解决该问题且通过检验的固定装置,不能用于保护此类场所。多机联用气溶胶系统及其控制装置未通过型式检验合格的,不能用于保护较大空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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