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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刘某的合同期满,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不但未改变劳动条件,而且还为其加薪,这样刘某不同意续签合同,就应属于主动选择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刘某的经济补偿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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