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hongjun在2010-09-11 13:19:50的发言:章某等三名女工诉称,她们从2009年1月起在一家公司任职至今,但公司以种种借口一直没有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而她们担心失去工作,也不敢催得太紧。2010年3月7日,公司要求她们在一周内离岗,她们请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拒绝。劳动仲裁中,公司拒不承认与她们存在劳动关系,她们起诉到法院也被驳回。杜绝这类问题的关键,当然是事前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下应对方法: 一是尽量提供能够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其他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这也要求劳动者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同事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规定处理,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三是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四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为此,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不知道法院驳回的理由是什么?是还不到法院的级别,先由劳动局仲裁? 关于求证,我觉得还是求人不如求己,特别是普通的劳动者,按第一点中的内容自己多留个心眼。 在中国,鸡蛋和石头去碰,总是要估量一下损失的,这种时候,有多人会牺牲自己的利益站出来去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作证?同事?(除非他也不想在那干了?)客户?(可能么?除非你能带给他比得到与这家公司合作还要高的利润。客户公司那边业务往来的熟人?除非他也不想在那公司干了。)法院?(算了,还是自己先找工作去吧) 好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