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81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规定法定节假日倒休不能冲抵加班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9-15 20:48: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市人保局昨天发布消息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据悉,“两节”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类,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

市人保局工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的中秋、国庆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中秋节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和10月3日)和“休息日”两类。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直接获得加班费,单位不能以倒休、补休来冲抵加班费。”该负责人强调。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如果以本市960元的最低工资计算,两者的加班费分别为每天132.41元和88.28元。、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2#
发表于 2010-9-16 17:13:45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是在法定假日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再给三倍加班工资。

为何这通知没有言明,是建立在月薪制的基础上发文的。

这点大家要注意,不要被误导了。

3#
发表于 2010-9-17 10:13:33 | 只看该作者
21.75天/月、261天/年的工作日数中已包含了11天法定节日,这11天法定放假月工资照拿,加班则需另付三倍加班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9-28 02:14 , Processed in 0.13439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