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19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不能滥用企业“用工自主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9-20 16:3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在两级法院的支持下,秦刚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正如一位法官所言,在他审理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着秦刚一样遭遇的员工确实不少。一些企业想打发走一个不听话的员工有各种手段,当用工单位实在找不到正当理由时,频繁调动员工岗位,直至员工“无法胜任”,是最完美的办法,逼得员工不得不辞职走人。

  许多员工面对这种局面反而不会应对,许多在用工单位有着还算体面的工作岗位的职员,更碍着脸面碍着生计不能像普通员工那样受到侵害时奋起维权,他们宁愿“受夹板气”苟且维持局面,秦刚开始时走的就是这条路。

  我国劳动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这无疑是正确的。改革前实行的那种职工一岗到底的做法,对企业管理、对职工能力发挥都不利,所以要改。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的这种用工自主权,在用工大环境的影响下,被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者理解错了,因为法律同样规定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不能被滥用。

  劳动法律规定,当用工单位调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作岗位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包括讲明调整理由及征求员工意见,以及与之相应的工资待遇调整等等。劳动法规中这一规定的设立,就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任意侵害员工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两年三次调整秦刚的工作岗位,且每次调整都是把原告往其不擅长的岗位上调动,最终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让其落聘,且不说落得如此结果的秦刚是否因为在企业选举监事会中有过“建议”举动,是否是遭到打击报复,单就企业这种调动办法,致其想谋得一个驾驶员工作以维持生计而不能,一审法院判用人单位滥用用工权利,就一点都不冤。

  善待员工乃是企业发展的根本,靠不合理的甚至带有恶意的“家法”“规章”来对待员工,动辄将不听话的员工扫地出门,这样的企业,其健康发展将让人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23 10:05 , Processed in 0.13233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