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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煤矿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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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11:5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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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召开的山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山东省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 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 次。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 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特别是煤矿在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矿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山东煤矿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超过 100 人,年核定生产能力 30万-90 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 8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 30 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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