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组织的要求。 fficeffice" /> 在识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过程中,往往已确定了这些要求是如何作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的。因此,不一定要求专门为此制定程序。 A 3.3 目标、指标和方案 目标和指标应当具体,可行时应当是可测量的。此外,它们还应当兼顾短期和长期的需要。 对技术的选择,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考虑选用适宜的、成本效益高的最佳可行技术。 对组织财务要求的考虑,不意味着组织必须运用环境成本核算方法。 制定并实施一个或多个方案,对于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非常重要。方案中应当说明如何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包括时间进度、所需的资源和负责实施方案的人员。方案可予以细化,具体到组织运行的基本单元。 在适当和可行时,方案中应当全面考虑计划、设计、生产、营销和处置等各个阶段。无论是当前的还是新增的活动、产品或服务,都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考虑。对于产品,可从设计、材料、生产过程、使用和最终处置等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安装或过程的重大修改,可从计划、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以及根据组织决定的适当时间退出使用等方面考虑。 A 4 实施与运行 A 4.1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需要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的承诺。因此,不能认为只有环境管理部门才承担环境方面的作用和职责,事实上,组织内的其他部门,如运行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等,也不能例外。 这一承诺应当始于最高管理者,他(们)应当建立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得到实施。作为上述承诺的一部分,是指定专门的管理者代表,规定他(们)对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大型或复杂的组织,可以有不止一个管理者代表。对于中、小型企业,可由一个人承担这些职责。最高管理者还应当确保提供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适当资源,包括组织的基础设施,例如建筑物、通讯网络、地下贮罐、下水管道等。 另一重要事项是妥善规定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和职责,并传达到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 A 4.2 能力、培训和意识 组织应当确定所有负有职责和权限代表其执行任务的人员所须具备的意识、知识、理解和技能。 本标准要求: a) 其工作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人员,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b) 确定培训需求,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c) 所有人员了解组织的环境方针和环境管理体系,以及与他们工作有关的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 可通过培训、教育或工作经历,获得或提高所需的意识、知识、理解和技能。 组织应当要求代表其工作的合同方能够证实他们的员工具有必要的能力和(或)接受了适当的培训。 为了确保人员(特别是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人员)的能力,管理者应当确定其所需的经验、技能和培训水平。 A 4.3 信息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