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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条例:上下班撞伤是否定工伤要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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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0:2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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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新闻网》:

 昨日,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可以给本组织的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而且对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针对不同的伤残级别提高,工伤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记者邀请了相关专家对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读。

  新增六类人群可入工伤保险

  【关键词】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专家解读】昨天发布的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2003年4月27日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傅强律师说,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扩大了,像我们律师事务所原来就没有给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们事务所也要缴纳工伤保险了。

  不同伤残级别补助都有提高

  【关键词】伤残补助

  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专家解读】通过对比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现,修改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二三四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在2003年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修改后,不少市民觉得最合理,最体现社会关怀的就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原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改成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体现了不同地域赔偿标准的统一,实现“同命同价”,可以说体现了对工伤受害者的安抚。

  上下班工伤认定还要看责任

  【关键词】认定范围

  条例规定: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专家解读】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

  修改后的对工伤的认定范围作了调整,首先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到了工伤的认定范围之内,同时新修改条例更注重责任认定了,其中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即使受伤了也不能算工伤。

  外地就医伙食费用由基金出

  【关键词】伙食补助

  条例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专家解读】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修改后的这部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样对报销比例不再限制于70%。

  记者 李红艳

  ■ 修改背景

  认定不合理

  争议处理难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 新规特点

  解决工伤争议

  可直接上法院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多项新措施: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二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三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四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六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 其他修改摘录

  醉酒或自残致伤

  都不算工伤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还作了如下修改: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有关条目修改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有关条目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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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2-25 11:24:04 | 只看该作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条款势必会成为引发今后工伤认定争议的一大热点。

3#
发表于 2010-12-26 18:55:59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谭顺元在2010-12-25 11:24:04的发言: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条款势必会成为引发今后工伤认定争议的一大热点。

是呢,照此看来,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对于工伤认定的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已将此贴从“时事/灌水”版转移至“企业社会责任深度观察”版块,感谢楼主转载好文章与大家分享。

4#
发表于 2010-12-28 11:18:32 | 只看该作者
到时依据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行了。
5#
发表于 2010-12-29 09:49:18 | 只看该作者

大洋网-广州日报讯 据《合肥晚报》报道,长时间加班之后,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曹军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军遗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个坏消息: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丈夫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日前,李女士向记者诉说此事,认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规定太不人道。

因公殉职 却不能认定工伤

曹军生前是定远县农发行职工。2009416日,曹军加班。20时许,其妻李女士接到丈夫同事的电话,说曹军突然昏迷。到医院后,李女士被告知,丈夫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存活的希望只能以分秒来计算。

深度昏迷的曹军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423日,苦苦支撑7天后,44岁的曹军停止了呼吸。

曹军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及时给予李女士慰问。李女士说,追悼会上也提到丈夫是“因公殉职”。可李女士填完工伤认定申请表,准备请丈夫单位加盖公章时,却遭到拒绝。“说他不够工伤认定标准,只能按照职工因病死亡进行抚恤补偿。”这让李女士无法接受。

据悉,此事还惊动了该银行安徽省相关负责人。在表示同情的同时,银行也给予了一些补偿和抚恤,“按最高标准发放抚恤金”。但认定工伤的事情,该负责人表示爱莫能助,“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

就因为多活了5天?

据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李女士说,如果不是靠呼吸机支撑,丈夫当时就可以宣告不治。就在抢救超过48小时前,主治医生还曾委婉地向她提到工伤认定标准,并说曹军医治无望,“除非有奇迹出现”。医生的话让李女士陷入痛苦抉择,救还是不救?李女士还是选择继续治疗,“不能认定工伤,就因为他多撑了5天?”

专家:这样的规定很荒唐

对于48小时限制,早有法律界专家提出质疑,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这样的规定有点荒唐,不知道48小时是依据什么制定的。他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以外人死了反而不算工伤,这太荒唐了。”由于每个人受伤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因此48小时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

■相关案例

前不久,四川宜宾的一位公交车司机在上班开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抢救11天后宣告死亡,公交公司及家属都认为属于工伤,但劳动部门却作出“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书,其依据就是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008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虽然认可是因公殉职,却由于突发疾病死于48小时之后,而不能认同为工伤,确实很无奈...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293587696[/lastedittime]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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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6:38:21 | 只看该作者

■《农民工晏庆海打官司》追踪

(南方网)

记者门君诚 坚持自学法律打官司的尘肺病农民工晏庆海,与老东家的索赔官司两年未了。1230日上午,佛山市中院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但是否能在春节前判决仍未可知。

“我真怕被这个无良的企业给拖死。”昨天上午,面对记者,晏庆海第一次流下眼泪。

十多次开庭,官司难了

昨天上午,久违了的阳光扫去多日的阴冷,在南海罗村陆安村的一栋居民楼下,晏庆海站在阳光下享受着一时的温暖。“我的屋子一年四季都见不到阳光,冷得很,这里要暖和得多。”经过两年拉锯式的民事诉讼,晏庆海比以前更加消瘦,他的脸上一片煞白。

与半年前相比,他明显感觉身体更差了,病情也加重了。谈话中,晏庆海呼吸急促气喘吁吁,偶尔伴着几声咳嗽,“如果官司能够了结,我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病也不至于发展得这么快。”

20087月,在粤华金属轧延有限公司打工12年的晏庆海突发气胸;2009年春季过后,返回公司的他被无故辞退。从此,他开始了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尘肺病三期”,劳动伤残等级为“二级”。20093月,他先后经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十多次开庭,目前已近两年时间,仍在漫长的庭审阶段。

“他们这是在拖我,我一个农民工背井离乡只为这个官司呆在佛山,又没有经济收入。已经两年了,他们会把我拖死的。”晏庆海说。据悉,1230日上午,佛山市中院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是否能在春节前判决还不得而知。

无钱回家过年

记者在晏庆海陆安村的住处看到,一个单间不足6平方米,一张1.5米宽的床就占了大半个位子,连续多日的阴冷天气让人一走进屋子就哆嗦。晏庆海掀起床铺,光溜溜的木板上铺着一条棉絮,棉絮的一些地方薄得能透过光来。

“我和爱人晚上枕在两头睡,盖上了她的身子就盖不到我的身子,晚上好冷。”晏庆海告诉记者,妻子陪着他打官司,目前只能在一家绣花厂工作,每月就1000块钱的工资,只基本够开销用。

晏庆海说,每月房租是120元,吃药花费六七百块,妻子的工厂管伙食,剩下的钱他用来吃饭。出租屋内没有锅,只有一个电饭煲,晏庆海每顿米饭青菜一起煮着吃。“她发的工资,这一年还攒了1800多块钱呢。”说到这里,晏庆海落下眼泪。

日前正在郑州上大学的儿子晏立文告诉父亲,他在学校的学费仍然没有凑够,晏庆海只好拿出剩余的1500元寄给了儿子。“我们本打算春运前赶快回家,再往后像我这个样子都挤不上火车的,可现在我们连回家的钱都没了。”

  (如读者有意帮助晏庆海,请直接与其联系。晏庆海电话:13690359394)

——既然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尘肺病三期’,劳动伤残等级为‘二级’”,那法院作个判决真就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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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9:53:58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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