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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生产者要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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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3:38: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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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1-06-24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廖嘉明、鲍文娟

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

  本报讯 (记者廖嘉明、鲍文娟)昨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等经营者的责任,并规定当发现问题产品时,生产者应主动召回产品。

  据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5年5月实施以来,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管理的需要,因此,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了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强化了各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生产者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的,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除进一步增强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外,还增加主体责任。例如,《修订草案》明确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责任,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修改案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等信息,而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和生产信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修改案》还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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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6-24 16:35:1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真的只能是观望中了。

对现实中国的问题产品的管理严重怀疑中。

3#
发表于 2011-6-24 17:22:02 | 只看该作者
有地方法规总比没法规好,期待进步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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