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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本报讯(记者叶明华 通讯员 王晓芳)今日起,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过去在各项社保条例制定和试行上曾先行一步的深圳,如今正在加紧修订各项条例,以便和国家的规定相一致。为了更好让参保人理解条例修改的背景和依据,深圳市将于今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保法政策法规咨询、宣传的统一行动,市民可前往咨询。 现行四类险种与《社会保险法》差异较大 借助特区立法权的优势,深圳先行先试制定和完善了多项社保法规条例,为全省和全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今,国家《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深圳原来的各项法规将面临什么样的调整呢?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深圳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与国家的《社会保险法》之间主要存在四大差异。 首当其冲的就是失业保险,主要差异就是参保范围的不同。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在职职工不管是户籍还是非户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深圳的失业保险只覆盖了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在生育保险上,主要的差异在于深圳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险种,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中解决,生育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范围。而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为单独险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而在养老保险上,主要的差异在于对非调工调干跨省异地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处理上。国家的政策已放开了只要是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均可转移接续,但深圳目前现行的政策是只有调工调干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其在内地的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合并累计计算,其他人员转入的参保年限在计发养老待遇时不予考虑。 此外,在医疗保险上,主要的差异在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退休人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深圳现行的政策是医保累计缴费最低年限未明确,退休人员也一直要缴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养老保险金缴费。 以上提到的主要差异,通过修改现行的法规、规章将会得到解决。 条例修改正在进行中 过渡期内的待遇将有所保障 据黄险峰介绍,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深圳市有关部门正在对社会保险的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按《社会保险法》的精神进行修改和完善。目前,深圳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已提交市政府审议,同时还起草了生育保险条例,这三个条例报请人大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另外,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改也在正在进行中。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立法,规定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础制度框架,而地方立法则是将其具体化、实际化,由于地方立法、地方规章的起草、审议需要一定的周期,所以我市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的出台时间将会略晚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黄险峰说,深圳市社保局将会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在审议条例、规章的时候增加补充性规定,对在2011年7月1日起至深圳相相关政策出台期间的员工的相关待遇予以说明,对过渡期内的待遇应该如何计算?给予多长时间的追诉期等问题进行明确,使其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到影响。 “就医疗保险而言,国家的政策是退休人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并没有明确所谓的‘规定年限’究竟是多少年?所以我们没法进行操作,只能够先按照深圳的来,如果以后国家相关的配套政策下来后,我们就会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办。”黄险峰说。 ——要彻底消除这些差异,做到一视同仁,还是有得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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