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在匆匆那个《这个操作是否可行》的帖子里有一些回复,感觉还有问题要说,开个新帖,大家讨论一下。 先举个例子: 某人从2008-5-14日进入该公司,但2009-1-2日被公司以裁员方式辞退,于2009年3月底通知重新回公司之前任职的岗位,于2009-4-22日重新入职,公司说某人的工龄清零,要不就不会再录用某人。 现在的问题:某人现工龄是从2009-4-22重新算起还是可以向公司要回之前的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但是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后的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这些被裁减掉的人员重新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工龄应不应重新计算? 王老师的观点是:如果上次裁员时依法做出了经济补偿,则不应再连续计算了。 如果没有做出经济补偿,则需要连续计算,但裁员没有经济补偿本身就是违法的。 被裁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即连续工龄,我也没有找到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律师的意见是要连续算的。 我也查了一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大家有空有兴趣的来探讨一下。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22709450[/lastedittime]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