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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和朋友聊天,说起公同员工谈恋爱的事情,朋友很激动,说遇到这种情况绝对开除<注意用的是开除的字眼>,我说作为企业决策层,应人尽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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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和婚姻属于员工个人私生活,公司又何必干涉员工的私生活;如果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quote]
支持!我也是此观点。
[quote user="lanmi"]如果这个人在公司弄的是四角恋五角恋,我是老板我主动与她/他解除合同.[/quote]
那你肯定不能成为一个成功的老板!
首先要明白。一个优秀女或男,四或五个喜欢是很正常的。
在这方面,企业主不要做法海!
如果是和尚或尼姑组成的企业,这样的规定倒有情可原。
由此想起一则小故事。
说是民国期间有一长官去一寺院叫清净寺,看到僧尼皆有,厉色曰《僧侣与尼姑同庵,清净未必清净》。
方丈和言道《观音与罗汉并坐,修行各自修行》。
呵呵,这话题有趣得紧.
得因情况而异了.
有些工厂,为了减少适婚年龄员工流动,还希望本工厂里合适般配的员工互相恋爱呢.肥水不流外人田啊,留住了人又留住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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