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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ngyuan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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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讨论:怀孕女工悔约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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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9-22 14:43:50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kinds在2009-09-22 14:39:33的发言:

很明显的歧视。

 

其实说的是事实,不能算作歧视

12#
发表于 2009-9-22 14:56:58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红尘琴心在2009-09-22 14:43:50的发言:

其实说的是事实,不能算作歧视

未婚者怀孕只是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并不能代表她不能享受相关的待遇。公司在此期间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不论从哪方面看来,都有逃避应支付的孕产妇福利待遇之嫌。

而大着肚子就不能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来谈恢复工作的事情?这更是明显的歧视!

13#
发表于 2009-9-22 14:59:10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红尘琴心在2009-09-22 14:34:36的发言:

我认为她还在要家好好休息吧

孕妇除非有流产症状,否则是完全可以正常工作的,但应注意工作的强度和工作环境。

14#
发表于 2009-9-22 15:30:17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所言。

15#
发表于 2009-9-22 15:42:36 | 只看该作者

以前听说过有些炒楼客,付了款,后来房价降了,找开发商是索赔,大家认为那是笑话,问他们房价长了,为什么不见他们把钱拿出来?

这个丽丽,也许有个好老公也说不定,怀了,就好好休息嘛,拿点补偿金离职何乐而不为呢?

后来可能听说,怀了,在工厂可以有三个月不干活有钱的,所以要想办法恢复,还申请仲裁,呵呵,反正在工厂混,大个肚子,她就是干活再拖拉,谁也拿她没办法。

大家注意一点吧,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16#
发表于 2009-9-22 15:53:09 | 只看该作者

就合同法的內容 ,合約的成立與取消的時機是有兩個關鍵判定

第一是要約 ,第二是承諾

也是說一方提出了要求 ,另一方應允同意 ,在不需要任何的書面形式下

商議的部份就已經成立 .(不能違反法律狀況下)

麗麗小姐在辦理手續時就已經在行使要約及允諾的行為了 ,

所以合同的關係已經宣告結束 ,不能再回復了

當然後面的要約與承諾如果再次形成

麗麗小姐要求公司再聘用她 ,而公司也同意

那就又可以回復了 ,不過應該沒那麼笨的公司吧

17#
发表于 2009-9-22 15:54:4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红尘琴心在2009-09-22 15:42:36的发言:

以前听说过有些炒楼客,付了款,后来房价降了,找开发商是索赔,大家认为那是笑话,问他们房价长了,为什么不见他们把钱拿出来?

这个丽丽,也许有个好老公也说不定,怀了,就好好休息嘛,拿点补偿金离职何乐而不为呢?

后来可能听说,怀了,在工厂可以有三个月不干活有钱的,所以要想办法恢复,还申请仲裁,呵呵,反正在工厂混,大个肚子,她就是干活再拖拉,谁也拿她没办法。

大家注意一点吧,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这跟有没有好老公是两码事。

我觉得,楼主不如拿另一个状态来讨论:未婚先孕的丽丽,现在依然没有结婚。

18#
发表于 2009-9-22 15:55:36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2 15:53:09的发言:

就合同法的內容 ,合約的成立與取消的時機是有兩個關鍵判定

第一是要約 ,第二是承諾

也是說一方提出了要求 ,另一方應允同意 ,在不需要任何的書面形式下

商議的部份就已經成立 .(不能違反法律狀況下)

麗麗小姐在辦理手續時就已經在行使要約及允諾的行為了 ,

所以合同的關係已經宣告結束 ,不能再回復了

當然後面的要約與承諾如果再次形成

麗麗小姐要求公司再聘用她 ,而公司也同意

那就又可以回復了 ,不過應該沒那麼笨的公司吧

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所看到的因素和结果果然完全不同。

哈哈~~~

19#
发表于 2009-9-22 15:57:19 | 只看该作者
支持16楼
20#
发表于 2009-9-22 16:27:43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hu在2009-09-22 15:55:36的发言:

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所看到的因素和结果果然完全不同。

哈哈~~~

我說的肯定是真理呀 ,我學過商法的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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