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用法律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由以上可以看出,劳动法是不适用的,因为A家建房小叔帮忙,属于亲友间互相帮助,虽然有报酬,但A家不是企业,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的执照,称不上用人单位。 所以我的观点,是不适用劳动相关法规的。 二、责任方面,我认为A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小叔病史,从上文可以看出,A家是知道的,但是并未安排更适合的活给他干,而且还谈好了六十元一天,基本上可以说明把他当正常人看待了。 虽然,采取的有时救助,但不能免除责任。 当然不是主要责任。 三、对民法不甚了解。我认为辩护的焦点不应脱离小叔的病史、A家及时救助。 四、法院判决。先调解。调解不成,根据病情、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承担能力。A家一次性支付人民帀若干给小叔。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请有识之志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