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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ngyuan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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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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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12-15 10:46:33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rongyuan_123在2009-12-15 10:43:50的发言:

是的,当时我也有说只用支付2个月就可以了。以劳动合同法第97条为法律依据。

如果是辞退,则又另当别论。

12#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10:52:23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lee在2009-12-12 16:49:01的发言:
晕,法律大大的字是这样写的,那是你的从业经验啊!真是神叨叨的

不知道是我记性不好还是怎么回事,我的印象中劳动合同法好象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13#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10:55:4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toys在2009-12-15 10:46:33的发言:

如果是辞退,则又另当别论。

是的,以上回复是针对双方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14#
发表于 2009-12-15 10:56:30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语言组织和我们平时工作是不同的。

所以楼主总结出来给大家分享非常值得学习。

一目了然,更清晰,更易理解和操作。

15#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11:00:01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是当时有个群友提问,然后大家参与讨论。

我刚好在论坛上,就将这个话题放到了这里。

16#
发表于 2009-12-15 11:02:5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做法很好,论坛的保存价值要大于群聊,便于保存和检索。

17#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11:03:0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个别会员觉得我说的是废话,本贴到此为止。
18#
发表于 2009-12-15 11:2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看看下面的内容才有发言权。
19#
发表于 2009-12-15 11:29:37 | 只看该作者
听过劳动合同法的讲座,记得有这样的说法。意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相关问题按旧法实施。
20#
发表于 2009-12-15 11:35:39 | 只看该作者

有不同的意见也是正常的,我赞成楼主的做法。

法律上写的条文虽然白纸黑字,但我在工作中,用自己语言组织。

在培训时,也要总结。即所谓深入浅出。

要不都让大家去读法律条文,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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