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某机械厂触电事故案 【事故经过】 常德某机械厂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定,不切断高压电源,导致死亡2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2.7万余元的严重事故。该厂设备动力科副科长李某某、电工班长刘某某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免予起诉处理。 1988年5月18日上午,李某某带领技术员邓某某和刘某某到该厂高频室检修高频感应加热设备。电工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也擅自进入高频室,李、刘未加制止,亦未作任何交代。李进行常规检查后,先后两次组织对B5变压器作付边空载测量,未能找出故障所在,便怀疑检测电表有问题,又从仪表室借来一只新万用表继续测试。9点40分,李与技术员邓某某及电工彭、张挤在高频控制屏后面观察电表,刘某某负责在高频控制屏前操作。载测试后,刘问李:“怎么样”?李答:“差不多了,没有变化。”刘说:“那我就上了”。李说:“等一下”。几秒钟后,李说:“好了”。刘误以为是全部检修完毕,就按了高压电钮。张某某发现万用表指针打荡,邓某某伸手去转换万用表档位开关,只见万用表火光一闪,邓某某、彭某某被电击倒,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相继死亡,张某某被电击伤。 对临时岗位陌生 违章操作损伤手指(技术不熟练) 【事故经过】 2005年5月22日,某钢铁集团选矿厂生产作业区,在竖炉区班前会上,主操作工张某临时安排皮带岗位工顶替竖炉焙烧岗位工,调用一工人李某顶替皮带岗位工。李某在皮带卸料小车装完一个漏斗向另一漏斗运行过程中,从小车操作箱下钻行时,下意识将左手扶在小车轨道上,结果被运行的卸料小车轮压伤。经医院治疗,将左手食指1节、中指2节截肢。 【事故原因】 1、选矿厂《安全通用规程》明确规定:“设备运转时严禁接近转动的机械部位。”工人李某对转动的卸料小车危害因素认识不足,个人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对现场作业环境确认不够,擅自钻越小车操作箱,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因竖炉焙烧岗位一名职工生病,竖炉区域主操工张某将皮带岗位工调至竖炉焙烧岗位,李某临时顶替到皮带岗位。李某上岗之前在区域内进行了口头安全交底,但是李某对皮带运行小车的具体作业环境及运行设备陌生,主操工张某对临时性调岗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危害因素认识不足,对现场作业指导、检查、控制不力,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 【防范措施】 1、针对此次事故,强化作业区安全管理,查找作业区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在临时安排岗位作业人员时,要进行明确的安全交底工作,明确岗位危害因素并进行现场作业环境、建筑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确认交底,做好记录。 2、在全厂范围内,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掌握相关的规章制度,了解所管辖范围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害因素以及有关文件。作业区重点组织职工对危险辨识及控制措施加强学习,进一步对作业所涉及到的人、环境、物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进行深化辨识,制定相应防范措施,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 3、认真开展作业区自检自查工作,严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的检查考核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