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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i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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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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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00:53 | 只看该作者
被告答辩证据3、福糖公司职工升级审批表。
【原告质证意见】原告否认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内容有异议。因为:
该证据无实际意义,那是另一法人主体的事,未经原告签字认可。原告2004年实际月标准工资为××××元(而非该表中工资标准363元),由被告造表发放的。建议法庭:请被告出示原告2004年后每月工资发放表,工资领取签名或银行代发凭证,看一看是谁给原告发放工资的、实发工资金额多少。

根据漳政[1999]综151号文批复,漳州糖厂“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部分组建法人实体”。经漳糖综[1996]196号请示;市国投[2003]014号文转请示;漳财国资办[2003]43号文批复,漳州糖厂物业部改制为被告,于2003年12月下旬正式工商注册设立。被告即与原告签变更劳动合同,被告从业人员花名册是经主管部门“市国投”签章认可的。这些政府部门文件与双方劳动合同,被告敢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吗?被告与原告双方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竟然敢说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签劳动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这岂不是藐视政府及法律的尊严吗?故证明内容不成立
22#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09:56 | 只看该作者
李某这个特贪又特无耻的人又在网上乱跳了,他利用广大善良网友没有时间看全以前(台海网)的帖子,到其他网站装无辜装正义,故意把事件最重要的真相之一——他所谓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是他不知羞耻自己封的这个关键漏掉。得到不明真相的善良网友同情顶贴后,又把网友们的顶贴发表出来,用于吹嘘,用于证明自己的正义。大家要顶贴,请先详细看看我以前在台海网和他公开交锋,反驳他,戳穿他的谎言的帖子吧。谎言重复一千遍也不能成为真理,这应该是本人及广大网友的信条。
本人没有功夫一直在网上重复说过的话,还是送一副对联给大家,以博一笑。
上联是:能无耻则所向无敌,自古走狗舔光屁;

下联是:不贪财则坐立皆误,后来瘦了十几斤。

横批是:从不要脸
以下是本人以前与李特贪公开交锋,戳穿他谎言的部分帖子,请大家详细看看,就会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
李某,我在以前的帖中(2006年的报告)已经讲明你自封的董事长、总经理是怎么一回事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虚假的公司,其股东并无实际出资,因此股东并不合法。不合法股东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能被采信认可吗?正是大家都知道那是假的,没有用,所以你把自己封做董事长兼总经理才没有人管。市工商局要是知道这件事的真相,没有追究你欺诈的法律责任就不错了,你还敢以此作为证据起诉到法院,真是太可笑了。
李某,拿出你当年部门副经理的威风来,对法官及被告说:“我是领导,我要独裁,我说的就是制度,就要执行。”他们要是不怕,你就接着吓唬他们:“我和新闻单位很熟,要曝光你们。”要是他们坚持正义公理,还是不怕,你就马上拿出你的通讯录、同学录或者同乡录,翻给他们看,吓唬他们,这些都是当大官的,都叫你老大,只要你一句话,他们马上为你出头。谁敢得罪你这个特特大的领导,他的前途就完了。最好让你的朋友亮出厅长或者局长的身份(不知有没有部长、总理身份),指示法院及被告妥善安排你的去处。我就怕你的朋友没有当大官的,或者只是你认识他们罢了,关系并不铁,那就麻烦了。因为在糖厂外工作的人,见的世面比较大,不会像福糖的贪官一样被你吓住。呵呵。补充一句,你当大官的朋友太不仗义了,当年你自称在厂办、物业部受到压制,四处哭诉,竟没有一个人替你出头,真是可恶,你现在就给他们将功补过的机会,让他们好好表现一下,嘻嘻。还有,新闻曝光的时候,别忘了把你“就是要这样(贪),就是要独裁”的全中国最牛的部门副经理的形象表现出来,同时也介绍一下你贪污腐败的“李理论”,为贪官们将来能睡个好觉作出贡献。
李某,物业公司很早就注册成立了,而且还是你主要经办公司成立事宜,那么多年的时间,你为什么不强调个人股东真实出资,而要等到你接替黄某,当了物业部的部门一把手后,才一再的特别强调?你是为了巩固你的个人地位,你是想要把你自封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变成既成事实,然后利用《公司法》赋予法人代表的权力打击报复正义的员工,好让你们能够顺利地贪污腐败。“挪用公款假验资”的罪过蔡某有份,你更跑不了。再说,按照你的说法,你是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那么,从法律上讲,在这个公司里你最大,哪里有上级让你请示,哪里有上级来否决你“要求股东真实出资”这样的决定?你完全可以摆出公司最高领导的身份,要求大家按照你的想法去做。你请示蔡某,不正表明你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是自己封的,是假的吗?真是无耻则无敌呀,呵呵。至于其它的证据我就懒得再说了。
叫“李大贪”会让人误解官很大、特别贪,官很小很小而又特别特别贪的人应该叫“李特贪”或者“李狂贪”,你说有没有道理,嘻嘻……
李某:你们为能顺利贪污腐败,厚颜无耻地诬陷举报我,在你们自己也查清本人清白的事实下,仍然撤掉我的主任之职。在你被升官之后,又进一步撤掉我的工程管理之职。这就是你高喊的高姿态,力争相互理解,和为贵。你们疯狂叫嚣:“就是要违法违纪,违法违纪只会被批评教育,被责令改正,要是执行完善的监管制度,就会被人拿到腐败的确凿证据,就会被抓被判刑。”;“不让你管就是不让你有证据。”多么的贪婪无知,我想大家也从没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这样的人还一直在谈什么“秉公办事”,说什么“一生“勤勤恳恳做事、清清白白做人”,“没贪过一分钱,没多喝一杯酒”。”至于你要求的审计,我在上次回帖中已说清,那个审计作用不大。你自己说说,现在社会上的贪官几个是让审计查出来的,全国每年靠审计抓了多少贪官。你正是知道这一点,才敢大谈审计。你要证明清白,何不到反贪局去控告我诬告你呢?你自己说:“必要时将向市直党工委、漳州市国投汇报,直至起诉法院追究王×侵权法律责任。”我现在就觉得你很有必要,你为什么不敢去做呢?
李某,你什么时候开始讲法了。在你接手主持物业部期间,你不顾所有员工的反对,违法强行制定了很多可笑恶毒的“李制度”,其中之一就是把物业部职工的工资全部降低,并说:“在年底看谁表现好(让你满意),谁就可以补差额,甚至还可以多拿钱(你想把职工当作你的奴才,任你欺凌使唤)。”是我在大家的支持下,在物业部全员大会上当面反驳你:“职工工资是按某某公司的统一标准确定的,既然你说改革需要要降低职工工资,那么你们也应该在改革的范围之内,你们也不能拿固定的高额年薪,而应该在年底由大家公开评议,如果你们做得好,可以给你们比目前年薪更高的工资,这样才公平。否则,你的改革就是为了让你更方便地控制职工的恶毒改革。”你被我驳的无话可说,最后全部职工表决也否决了你的工资改革方案。你迫不得已才表示工资制度恢复按原先的制度执行。但是,你最终还是私下改变了物业部职工的工资,以至于某些人的工资大幅度提高,你也在网上大言不惭的宣称自你主持以来,员工工资大幅提高,以此作为你的成绩大肆吹嘘,真是不知羞耻。那时,你怎么不讲法了。你那时还只是一个部门副经理,你的职位也从来没有达到总经理、董事长这样的层级,你就敢叫嚣:“领导就是要独裁,领导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领导说的(定的)就是制度。”我真的很好奇,你自认为你是个大领导吗?你现在怎么不拿出当时的气概,对国资委这么说呢?你是领导呀,你要独裁呀,呵呵。“董事会不是万能的,董事会同样得在法律的限制下行使其权利”,现在在网上看到你这样的帖子,真不知有多少人会呕吐。曾经是部门(副)经理的李某特特特大领导(因为我现在不知道你还有没有级别,所以只好在前面加上曾经是),是什么促使你开始讲法了呢?
23#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10:31 | 只看该作者
被告答辩证据4、福糖公司职工医保手册 
【原告质证意见】原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证明内容有异议。
因为:原告在否认被告证据2、证据3时已有论述,不再重复。
需补充一点,原告的医保缴费是由被告从原告工资代扣代缴。建议法庭:请被告出示2004年以来原告的工资表,都有依法代扣记录。至于被告委托另一法人主体代缴,那是被告与另一法人主体的事,与原告无关,证明内容不成立。

被告答辩证据5、物业部职工社保缴费明细
【原告质证意见】原告否认证据的真实性,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要证明内容也有异议。
该证据是被告以“物业部”名义,委托福糖公司代办上缴社保费职工金额分解明细表,仅有“物业部”内部公章,并无任何第三方有法人资质公章可证明。而原告手上有国家劳动部监制、市社保颁发的个人社保证,编号为0601-23072,是经过市社保中心“两个确认”,证明原告办证工作单位为“漳州糖厂”,并无工作单位变更记录。所以被告证明内容不成立
2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12:12 | 只看该作者
被告答辩证据8、职代会决议及到会职工签名
【原告质证意见】原告否认该证据的合法性,且与本案无关。因为:
1、职工大会真实情况是:2007年12月14下午16时许,蔡××合并召开三个单位职工大会。由被告一副经理宣读职工安置方案。随后,征求大家的意见,原告当即提出:一是该方案除了省略“全员回聘”四个字,与福糖公司职代会通过方案有何区别?二是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为什么方案不提前公布征求职工意见?三是我是书记,为什么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事先党政工领导班子没有事先沟通研究?接着,工会主席也提出质疑,下面职工为此一哄而散,整个职工大会不到40分钟。
2、到会职工签名真实情况是:职工一哄而散时,蔡××等人拦在楼梯口,请人签名,过后又电话通知其他职工前去补签名,说不签的将如何如何……。提请法庭注意:最终签名人数为47人,表面上看是临界而不是达到三分之二,实质上大有文章。第一,另外二个单位职工有无到会的签名率100%;第二,物业部不在岗职工有无到会43人,签名28人,签名率65%;第三,而真正在岗上班并到会的职工16人,签名仅4人,签名率仅25%。扣除其他二个单位12人,物业部总人数59人,签名32人,签名率仅54%,才微过半数,这就是为什么把三个不同单位职工召集在一起的奥秘。
3、职代会决议真实情况是:审议通过职代会决议,通常方法是当场投票表决、唱票、监票、公布结果。可当时根本就没有履行必需程序。请看该证据通过表决时间是2007年12月18日,而职工大会召开是在12月14日,安置方案签章时间是11月14日,三个时间前后相差一个多月。更绝的是,该决议实际是在2008年1月24日下午,由专人草拟格式,各单位统一填报的结果。证据就是被告自己出示的补充证据3“会议纪要”。提请法庭注意:该会议原告是在场,会议最后决定:“25日各单位报职工安置方案(附职工签名表、职代会决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共四份方案报国资委批”,有关人员特别强调各单位落款日期写在1月20日之前,市国资委批复时间为21日后)。这种造假出来的证明内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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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12:28 | 只看该作者
被告答辩证据9、国资委批文及市政府文件
【原告质证意见】
1、原告认为国资委批文与本案无关。物业部仅是福糖公司代管被告的对内称呼,非法人主体,无资质越级申报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被告才是对外经营管理的称呼,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这在公文管理、法律程序上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2、原告认可市政府文件。但该文件是批复福糖公司改制的,被告拿来作证据不知何意?不过,该文件最后一段批示,值得法庭重视。“该地块(收储所得资金)涉及未进入新福糖公司的漳州糖厂职工同时安置。会议要求,国资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改制方案,做好细致工作,防止遗留问题,确保顺利改制,确保社会稳定。”请问被告:原告是不是未进入新福糖公司的漳州糖厂职工?是不是需要“同时安置”?原告劳动关系问题,福糖公司不承认,被告也不承认,这难道不是“遗留问题”吗?难道被告就是这样贯彻市政府“做好细致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吗?
26#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12:52 | 只看该作者
被告答辩证据10、福糖公司文件
【原告质证意见】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因为:
1、福糖公司关于通讯费管理规定,是针对福糖公司这一法人主体内部的管理规定,对被告等其他法人主体无效。漳州糖厂原分离出来的单位,是由市国投委托福糖公司代管,而福糖公司又指定蔡××及综合部具体代管,下达了具体管理规定。考核方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单位中层正职每月可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350元,超过自负。”
2、原告于2006年4月6日经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决议,出任被告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原告长期使用充值小灵通,同事和业主都熟悉号码,不愿换机,故请示核定基数300元固定补贴(原告将其中100元给副职),蔡××4月7日批复同意,这可是在福糖公司关于通讯费管理规定,出台一个多月后,难道蔡××敢明知故犯,不是,是分离单位执行的是蔡××综合部的管理规定,原告已实际享受了15个月的通讯费补贴,事实证明与福糖公司规定无关。但原告行使职仅仅14个月,于2007年5月28日,就被蔡××个人签名“公章移交通知”,进而用公章变更有关法人登记手续,取代原告在被告的实际职权,蔡××的行为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并没有将收缴公章、取代职务事项的权利赋予任何级别领导。而福糖公司作为另一个法人主体,根本无权干涉被告主要管理人员任免。所以,在法律上,原告仍是总经理;在事实上,原告薪金等待遇也没变动。7月份起停原告通讯补贴,纯粹是蔡××个人行为。根据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第二条规定,通讯补贴也属正常工资范畴,原告理应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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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14:31 | 只看该作者
被告答辩补充证据1、原告答复函
【原告质证意见】原告否认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因为:
1、答复函时间不对。福糖公司2月19日拒绝原告“申请书”时,提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原告才回去翻找劳动合同,最终,找到与被告签过的二份劳动合同。所以,原告才在2月22日快件向被告发答复函,有“邮政特快发票”为证。“通知”期限是25日前,原告再傻也不会拖过时限29日才答复。
2、答复函内容不对。不是被告提供的那份,被告别有用心“掉包”。真实的答复函有二份材料,一份质疑发“解除通知”非法人主体无效;一份是要求被告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原告在被告没有新的答复之前,是于29日再次向福糖公司提出劳动关系确认申请,那是被告对原告续签合同要求,未作任何答复情况下,再找福糖公司要求确认,目的是希望有一个合法的主体,与原告协商合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结果,福糖公司一口再拒绝:前次讲得很清楚,国有改民营解除和重签劳动合同早在1月底完成,你早分离出去,不是福糖公司职工,现在根本没必要。与原告在被告证据6质证相同道理,如果一个党员在解放前入党,因所在党组织被敌人破坏,与上级党组织很长时间没有联系,这就被视为“脱党”,解放后该人可以向党申请恢复组织关系,但必须经过党组织重新审查确认方可,在没有确认之前,他就不是党员了。请问被告对吗?个人申请只是个人意愿,还需组织确认方可,这道理难道被告也不懂吗?被告“掉包”原告“答复函”,涉嫌伪造、毁灭证据,请法庭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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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15:39 | 只看该作者
被告答辩补充证据2、会议纪要
【原告质证意见】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因为:
市国资委主持召开的福糖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3月5日会议纪要明确记录:“物业公司(即被告)在清产核资后收回资产,对税务部门报停,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只批准被告收回资产后对税务报停,并没有批准被告申请注销。同时,请法庭注意:报停和注销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实际上,被告至今根本还没报停,更没有注销,作为实体仍然合法存在。
退一步讲,即使假设被告真的要进入停业解散注销终止程序,在被告尚未正式注销前,原告与被告合法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应当享受的权益,理应有权享受。而且,在被告正式注销终止时,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向被告主张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该证据与本案同样无关。

被告答辩补充证据3、会议纪要
【原告质证意见】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证明意义何在,与本案无关?。
市政府是对福糖公司改制专题批复,而整个会议是在布置原漳州糖厂未进入福糖公司的单位如何“搭顺路车”;改制中如何“赶制报批材料”;如何“高效率”在一周内办完一年来未办完的事;如何让职工尽快解除劳动关系“领钱走人”。因此,该证据与本案同样无关。(
29#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16:56 | 只看该作者
庭审质证精彩片断回放之一
1、郑法官:现在,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审核。
原告律师:当庭出具所有证据原件(8份)供法庭审核。
被告律师:证据原件没有带(15份),都在有关有关单位的档案里,不能拿出来,丢了怎么办?

2、郑法官:原告提供的福糖综字[2007]31号文“原件”经法庭审核后,与被告提供的福糖综字[2007]31号文“复印件”内容完全不同时。质问被告代理人:如何“解释”?
被告律师:这......可能两份文件都是“真的”,因为不同内容,所以用同一文件编号分发。
原告律师:这是公文基本常识,同一文件编号只能发一个文件,不同内容可以放在同一个文件里,或不同文件编号分开发,哪有同一文件编号分发不同内容的二个版本文件。
(李××补充:庭前原告已前往福糖公司档案室查证,档案中福糖综字[2007]31号文件,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原件”完全一致,该档案右上方书写编号:023,被告涉嫌伪造“证据”)。

备注:李××已就蔡××法庭提供的伪造证据,于2009年1月另行提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法院已受理3月16日开庭审理,详情另告
30#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17:18 | 只看该作者
庭审质证精彩片断回放之二

3、当原告法庭出示公司发放的工作牌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郑法官问:被告代理人这怎么说?
被告律师答:这......不清楚,我看看,......从签名字体上看,好像是原告自己的字体吧。
郑法官问:那公章呢?
被告律师答:原告原来是法人代表,有可以是自己盖的吧。
原告补充:没错,工作牌上签名和盖章都是本人经办的,但那是2006年原告出任法人代表期间,行使法定职权、规范公司管理措施之一“员工挂牌上岗”,全公司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人人都挂牌上岗,难道有错不合法吗?!

4、当原告法庭出示被告公司“从业人员花名册”,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时。
郑法官:被告代理人怎么解释?
被告律师:我看看......(经与被告股东花名册对照后),员工名单与股东名单一样......。
原告补充:该“从业人员花名册”中员工名单,是与被告个人股东名单相同,“福糖公司物业部”改制为被告时,在岗人员身份是被告公司员工+股东“双重身份”。那是2003年12月根据工商登记注册需要,由财务人员制表、登记法人签章、市国投认证盖章,报工商登记注册的原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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