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员工擅自提前下班途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介绍:2008年12月20日,吴某早退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遂认定为工亡。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是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吴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仍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评析: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而遭受伤害。“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是否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不是故意造成伤害等情形,均应认定为与本职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况外,其他情形均应为工伤或按视同工伤处理。 在本案中,虽然吴某确属早退,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但早退只不过是违反规定提前下班,本质上仍属于上下班的一种方式,所以,不能认为劳动者在早退时受伤与在工作岗位从事本职工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