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离退休职工发余热,获聘亦不是劳动者 案情介绍:王某原是武汉市某企业的老会计,2007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5月被武汉另外一家公司聘用为会计,约定用工时间为3年,工资待遇2000元/月,但双方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2010年1月,王某因工作问题与该公司经理发生争执,该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王某。王某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离退休或者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不再是适格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也不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王某请求支付经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裁决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也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律师解析:目前,很多用人单位聘用了希望发挥余热的离退休人员,诸如离退休的工程师、会计等。用人单位在聘用这些人员时,是否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在解聘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疑问困扰着其中大多数的用人单位。本案例即为非常典型的情形。 首先,本案中,王某属于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据此,我们认为,王某已不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后,与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也就不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用人单位当然也就无须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到底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需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工作内容性质等综合分析判断。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准确的。 其次,只有在劳动关系被解除或终止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有可能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而如上所分析,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王某请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当然也就无法获得支持。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执行。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依据王某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的事实,作出驳回王某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也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