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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i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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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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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5:33:21 | 只看该作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fficeffice" />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95),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采购部、物流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负责危险物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车间。负责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

 

5 内容与要求

5.1 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文件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委托已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承载车辆办理。

5.2 危险物品的装卸

ffice:smarttags" />5.2.1 危险物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5.2.2 采用泵装卸危险物品时,电器仪表照明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静电放电发生事故。

5.2.3 装卸不同物品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标识,以免混装。

5.2.4 危险物品的装卸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工具。

5.3 危险品的贮存和保管

5.3.1 危险品的入库、出库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2 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专库分贮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保管和分间、分类、分堆贮存,各种物品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确物品标识。严禁同库贮存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

5.3.3 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应设有防晒降温设施,并且设备和管道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3.4 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5 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4 危险物品的使用

5.4.1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一次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所需用量,超过此用量,须经生产部批准。生产多余物料应及时退库处理。

5.4.2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建筑、设备、照明、仪表等均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

5.4.3 易燃易爆品的加热严禁采用明火,如必须采用电感加热,必须采用严密隔绝和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措施。

5.4.4 产生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物品。

5.4.5 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5.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6 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承运合同》

《物资入库单》

《车间领料单》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安全设施台帐》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醋酸酐、硫酸、甲苯、盐酸。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

          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车间。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4.2.1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4.2.2 运输路途中,必须有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

4.2.3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四、4.3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4.3.1 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4.3.3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4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5 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

4.3.6 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4.4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 使用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4.2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4.3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班长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4.4.4 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4.4.5 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4.5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4.5.1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 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操作记录》

《车间领料单》

《货物装卸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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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5:46:31 | 只看该作者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fficeffice" />

1 目的

为严格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社会环境,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剧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贮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工作。

          采购部;负责剧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负责剧毒化学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车间。负责剧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 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期间,应设置单独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收发、记帐、保管、定期检查。

4.3 存储地点、数量、管理人员,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4 储存管理条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5 在生产过程中,实行双人领料,双人使用,相互监督,直至物料用完;当班未使用完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退库,严禁存留作业现场。

4.6 领用剧毒化学品使用原包装或专用工具,当物料使用完后,应及时将原包装和专用工具退库。

4.7 保管、领用和使用人员,在领取和使用的过程中,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4.8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和过期失效的剧毒化学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应将数量和重量上报备案的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或退回原生产厂家。

4.9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10 加强对剧毒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管理,对仓库保管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 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车间领料单》

《货物装卸证明单》

《操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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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5:51: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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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ffice:smarttags"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技科;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 破土作业

4.4.1 破土作业的范围

4.4.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以上者。

4.4.1.2 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4.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4.3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生技科审查批准。

4.4.4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4.5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5 临时用电作业

4.5.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5.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5.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5.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4.5.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5.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6 高处作业

4.6.1 高处作业的定义

4.6.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6.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6.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6.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6.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6.2.1 作业高度在25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6.2.2 作业高度在5以上至15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6.2.3 作业高度在15以上至30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6.2.4 作业高度在30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6.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6.3.1 特殊高处作业

4.6.3.1.1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6.3.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6.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6.3.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6.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6.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6.3.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3 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6.4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6.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6.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6.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6.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6.5.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6.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6.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6.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6.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6.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6.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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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5:57:59 | 只看该作者

4.7 起重吊装作业fficeffice" />

ffice:smarttags" />4.7.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7.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技科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7.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7.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7.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4.7.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7.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7.10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 抽堵盲板作业

4.8.1 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生技科和安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4.8.2 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单位车间主任初审,生技科终审,由当班值班长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实施。

4.8.3 各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实施时必须经生产技术科批准。 4.8.4 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4.8.5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

4.8.6 值班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4.8.7 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8.8 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8.9 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4.9 断路作业

4.9.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9.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4.9.3 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9.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9.5 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9.6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行政办公室,恢复交通。

4.9.7 断路作业应按《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9.8 在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8 甲单位到乙单位作业,乙单位要向甲单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5 相关制度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安全作业许可证》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65#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6:15:42 | 只看该作者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fficeffice" />

1 目的

为适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本着以防为主,全面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防护与治理

ffice:smarttags" />4.1.1 各生产区域应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严格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4.1.2 对散发的有害物质,应加强排风,对粉尘和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4.1.3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4.1.4 生产、使用、贮存腐蚀品和有毒品的岗位,除配备足量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冲洗设施。

4.1.5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的作业人员,可实行轮换,对患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1.6 各生产单位必须加强针对防毒、防尘设备的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2 组织与抢救

4.2.1 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组长,行政办公室主任、安环部部长、各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

4.2.2 行政办公室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白天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夜间由值班人员负责。

 

5 相关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保健品发放台帐》

《值班记录》

 

66#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6:26:43 | 只看该作者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fficeffice" />

1 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结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禁火、禁烟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禁火管理

ffice:smarttags" />4.1.1 根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对公司内区域进行划分,在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动火。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2 动火作业证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单位到车间动火,要通知设备所属单位,否则,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设备所属单位亦负有一定责任。

4.1.3 在可燃、有毒等介质的设备内动火时,进入前必须进行试火。

4.1.4 各级动火项目,必须确定动火安全负责人,且必须是本单位的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熟悉动火部位的员工。

4.1.5 施工单位在其非辖区内动火时,必须与设备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加强联系,弄清动火场所、设备的介质(材质)是否可燃、可爆、有毒,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4.1.6 动火现场如遇紧急放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破裂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后,要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4.1.7 电焊工未接到公司或车间安全员签发的动火证时,严禁动火;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不得在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情况下,强令电焊工动火;电焊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的动火。

4.2 禁烟管理

4.2.1 公司内除生活区域及办公楼卫生间外其他所有区域严禁吸烟。

4.2.2 本公司禁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属区域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禁烟管理,除本部门人员不吸烟外,需对辖区内外来人员进行告诫与制止。

4.3 凡违反上述制度者,按照《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处理。

 

5 相关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 相关记录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安全作业许可证》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管理,规避因雷电、静电引起的事故风险,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人员及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盛装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必须加设防静电装置,并经常检查,保障无损、好用。

4.2 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必须做好防静电连接,并保证可靠。

4.3 输送易燃易爆物料时,要严格控制流速,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发生事故。

4.4 在装卸可燃液体过程中,禁止从槽车或其他容器中取易燃易爆液体样品,如需取样,应在停止取样5分钟后进行。

4.5 凡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6 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与避雷和电器保护的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应单独设置,并离开避雷的接地装置至少3以上。

4.7 生产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4.8 为防止雷电可能造成的破坏,独立避雷针、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接地电阻的测定必须在每年的雷季前进行一次。

4.9 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避雷针装置必须与其所保护的所有金属物体绝缘。

 

5 相关记录

《避雷、静电检测记录》

67#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6:37:42 | 只看该作者

防跑料、串料管理规定fficeffice" />

1 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物资在储存及输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出现跑料、串料情况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物料储存及输送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技科。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

相关部门:物资管理科、各车间。负责贯彻、落实本规定。

         

4 内容与要求

4.1 物料的储存中必须坚持定人员、定区域管理,每种物料储存在固定的区域内,固定责任人负责收发。

4.2 采用打料泵装卸车时,每种物料必须使用专用管道,禁止混用。

4.3 采用储罐储存的物料,应加设带考克阀的液位计,并经常检查保证其畅通无泄漏。

4.4 车间生产中出具《车间领料单》,凭单领取原料投入生产。

4.5 车间长期停车再生产或遇有工艺技术、设备等变更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变更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岗前二、三级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4.6 员工在投料时,必须认真检查各相关管道及阀门,保证管道使用正确,阀门开关无误,投料过程必须由当班班长或指定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复核,并在操作记录上注明。

4.7 生产转料、脱溶等操作中,班长必须认真巡检,保证相关阀门开关正确。

4.8 车间内存放的周转物料,必须保证定区域存放,并做好相应标示;再投料使用时必须经班长确认。

4.9 生产半成品、成品入库时,由仓库保管员开具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办理入库手续。

 

5 相关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会议记录》

《车间领料单》

《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操作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ffice:smarttags" />4.1.1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1.2 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1.3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环保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1.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2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3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4.3.1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3.2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4.3.3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4.4 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

 

 

 

 

 

 

 

5 相关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 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保健品发放台帐》

 

 

68#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6:47:46 | 只看该作者

供应商管理制度fficeffice" />

1 目的

为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标准规范,避免因外供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供应商的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采购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采购物品的质量、运输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生技科、质监部。负责采购物品的质量监督。

 

4 内容与要求

4.1 供应商的选择

ffice:smarttags" />4.1.1 采购部应对供应方的商品质量、生产能力、检测手段等进行调查;应审查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必须具有所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否则不得作为合格供货方。

4.1.2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规范包装,标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必要时可进行小批试用。

4.1.3 采购部对所采购物品需要提出安全方面的要求,签订供应合同时,应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4.1.4 质监部根据标准和规定对供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或验证。

4.2 对供应商的监控

4.2.1 供货期间,对出现不合格情况应向供方及时反馈,以有利于供方采取整改措施。

4.2.2 对连续三次出现不合格的供应商停止其供货,重选合格供方。

4.2.3 采购部每年对本年度的供方进行复评,复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供货质量合格率、交货及时和服务等,危化品供应方需提供最新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2.4 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方面的物品,采购部应提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4.2.5 供应处应经常、及时识别采购过程风险,及时反馈给供应商,最大限度降低采购风险。

4.3 对供应商的要求

4.3.1 采购部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避免对随后产品的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以及安全生产风险、职业健康风险及环境产生影响。

4.3.2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双方应将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包装运输、装卸及危化品存储和罐区的情况进行沟通,特别是储罐的接口形式等,避免造成意外泄漏,形成危险和污染。

4.3.3 供应商在商品尚未交接完成时,一旦发生燃烧、爆炸等意外事故,供方应听从本公司指挥,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扑救。

4.4 采购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5 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物资购销合同》

《合格供应商名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9#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6:53:26 | 只看该作者

承包商管理制度fficeffice" />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技科。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安全环保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被施工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承包商的选择

ffice:smarttags" />4.1.1 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生技科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 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生技科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4.2 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 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

4.2.2 由生技科协调安全环保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

4.2.3 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外来人员入厂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4.2.4 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

4.3 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4.3.1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2 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3 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4.4 生技科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5 相关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外来人员入厂证》

《会议记录》

《合格承包商档案》

 

 

 

变更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场所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及时进行控制,规范相关的程序和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防止因为变更因素发生事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各种变更的适时性动态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技科。适时地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公司内发生的各项变更进行评价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响应主管部门号召,对各项变更采取动态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本文件的变更指管理变更、人员变更、工艺变更、设备设施变更、场所变更;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4.1.1 管理变更: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更,公司机构和人员的变更、管理体系的变更等。

4.1.2 人员变更:新入厂职工、内部岗位调动、离岗复岗、临时来厂人员等。

4.1.3 工艺变更:因新、改、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原料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操作规程的变更等。

4.1.4 设备设施变更:因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4.1.5 场所变更指工作场所、环境发生变化。

4.2 管理变更时,由生技科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培训、学习。

4.3 人员变更管理

4.3.1 新员工入厂和厂内员工调换岗位的,按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中有关内容进行三级教育。

4.3.2 外来施工队伍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执行。

4.3.3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4.4 工艺变更管理

4.4.1 由工艺变更的技术负责部门制定所需的新规程、制度,并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工艺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使用者掌握变更后的安全操作技能。

4.5 设备设施变更管理

4.5.1 由变更负责部门制定新的技术操作规程、制度等,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使用者掌握安全操作的技能。

4.5.2 在报废、拆除生产设施时,按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执行。

4.6场所变更时由场所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职工进行变更交底和安全注意事项。

 

 

 

5 相关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会议记录》

70#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6:59:51 | 只看该作者

职业卫生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fficeffice" />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环保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郭前玉

副组长:ffice:smarttags" />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汪农">汪农ersonName>君、于江涛

组员:仲民、翟泉林、房瑞刚、陈令堂、唐跃武、于雪艳、刘彦军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5 相关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相关记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表》

《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健康档案》

《员工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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