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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員工到了退休年齡,但合同還沒到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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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5-19 22:5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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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位男性員工,將於09年8月中旬滿60歲,但其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他沒有買養老保險。
公司計劃在他滿60歲的第二天,與他終止勞動合同(補償1.5個月工資,他是99年進公司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請問:這樣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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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5-20 20:13:26 | 只看该作者

到了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必须的。退了休还也返聘呢。

99年进公司,已满十年,如终止合同,補償1.5個月工資明显不足。

如不到退休年龄,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到了,则其无固定期限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没有买養老保險,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四十八条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21:30:48 | 只看该作者
(1)看他是什么时候进入公司的,如果超过15年,而公司又没给他交社保,那麻烦就大了.公司要负责他的退休待遇.
(2)如果他在公司干的时间比较短的话,直接终止合同即可,根本不用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单位依据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退休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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