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743|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河南卫生厅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8-14 09:0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有关部门真是太心急,如此大张旗鼓的处罚太低估舆论的力量了,想急于找回面子和树立权威,结果只会自取其辱:舆论的关注点本已从开胸验肺上转移开了,这样急吼吼地拿医院开刀,只能暴露出自己身上更多的丑陋,重新被架上舆论烤架。

  这是一张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罚单,一张必然会招致舆论炮轰的罚单。河南省卫生厅竟以“无职业病诊断资格”为由,批评和处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是这家医院在尘肺患者张海超求告和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为其做了开胸验肺手术,帮助他以这种悲愤、悲壮、自残的方式证明了用人单位的无耻,证明了官方防治所的谎言,验出了相关法规的缺漏,并引起了一场舆论对职业病鉴定的讨论。没有这家医院的报告,也许如今重病缠身的张海超仍奔波在自证患病的维权路上。

  卫生部专家组的鉴定证明了该医院的诊断结果,开胸验肺事件已经有了定论,相关单位、部门和官员已受到了惩处,为什么这时候河南省卫生厅会反过来倒打帮了张海超的医院一耙,又是通报批评,又是立案调查,仿佛医院做了多大的丑事。

  处罚似乎有着极其冠冕堂皇的理由,他们理直气壮地拿出了《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不能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郑大一附院没有该部门批准的职业病鉴定资质,却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并出具了“尘肺合并感染”的证明,所以应依法受到严惩。但是很显然,这样的处罚有报复性执法之嫌。

  好一个“资质认证”。对于张海超的病,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首都医科大学朝阳附属医院、北京煤炭总医院、北京三院等,看完胸片就统一断称这肯定是尘肺,为什么政府批准拥有鉴定资质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鉴定不出来,而逼得张海超开胸验肺呢?另一方面,郑大一附院虽未经政府批准,但却准确无误地鉴定出张的尘肺——这种极具反讽意味的对比,恰恰暴露出政府在资质审核上的问题,让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通过认证,却视真正有资质的医院为“无资格”,说明政府在道义上已失去“审核资质”的资格,怎么还毫无耻感地谈“职业病诊断资格”?

  实际上,郑大一附院并非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职业病诊断,而是应求告无门、维权无路的患者之要求做一种证明,并被其借助以引起起舆论的关注。请问河南省卫生部门,开胸验肺是一种正常的职业病诊断方式吗?这不过是一种弱者悲壮的身体政治,一种卑贱自戕的身体反抗——以身体为资本是人类最原始最本能的反抗方式,弱者面对强者设计出的不良制度,面对冲不出的法律陷阱,没有任何反抗的资源,悲愤中只有用自己的肺去反抗,去揭穿那谎言。我想,这家医院的医生所以愿意帮张海超开胸验肺,也并非为了简单的医学诊断(这种病许多医生只要看胸片就能作出诊断),而是想帮他讨一个公道。满足患者的要求,坚守医者的良知,这是没有资质限定的,而是为医者的基本职业道德。

  很显然,《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诊断资质限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防范无资质医院的误诊和借诊断牟利。但在开胸验肺事件上,郑大一附院与这两点毫不相关:一没有误诊,二绝没有借机牟利——所以,虽然医院违反了规定,但从立法意图上看,它是不该受到惩罚的。

  即使严格按法律规定,医院确实违法了,但受罚的不该是它一家。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有法律的漏洞,有官方的失职,有监管的缺位,诸种违法问题的价值排序中,医院的违规是最轻微、最不坏、最该忽视的,为什么要突出处理呢?

  法律受不到应有尊重,“严格执法”在当下是一种很稀缺的品质,但像河南省卫生厅这样的“严格执法”,只能招致公众的强烈反感。张海超为了自证有病而四处奔波时,你们到哪里去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坚称张海超无病时,你们到哪里去了?对于自身在此事件上的监管责任,你们又是怎么承担的?如今反去严惩揭露问题的医院,扪心自问,这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还是在伤害法律?!

  开胸验肺暴露了某些部门的问题,损害了某些人的政绩形象,让一起地方事件成为一起举国关注的丑闻,相关部门难免恼火,给“惹事者”穿小鞋当在意料中。只是,有关部门真是太心急,如此大张旗鼓的处罚太低估舆论的力量了,想急于找回面子和树立权威,结果只会自取其辱:舆论的关注点本已从开胸验肺上转移开了,这样急吼吼地拿医院开刀,只能暴露出自己身上更多的丑陋,重新被架上舆论烤架。

<div class=NewsTitle></div>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日期:2009-8-14       本站发布时间:2009-8-14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2#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09:08:43 | 只看该作者
开胸验肺医院不应罚而应奖
新京报社论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又有了新发展,河南省卫生厅最近对最终成功诊断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大一附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理由是该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确实需要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可以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但是,郑大一附院并未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因为它所出具的诊断报告,只是称张海超患有“尘肺合并感染”,只是对“病”的诊断,并没有对是否“职业病”作出诊断或出具证明。

  实际上,《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诊断”,是指行政法意义上的、具有当然赔偿效力基础的鉴定结论,它的实质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病人的病情结合其职业经历所作的、能够认定其病情与职业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书面证词。法律之所以规定职业病诊断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主要是因为这种诊断书具有当然的赔偿效力基础。换言之,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其他正常医疗机构照样可以对患有职业病的病人进行医学上的诊断和治疗。

  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及随后的诊断行为,是张海超作为一个病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强烈自愿要求所为,从客观上来说成功地帮助了张海超确诊了病情。在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部门已对张海超作出最后“裁决”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郑大一附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也许张海超至今只能在死亡线上绝望地徘徊。

  就医疗机构的职业性来说,救死扶伤是它的最高准则和宗旨。正因如此,在战争年代,医生可以救治敌人的伤员而不受法律责难和舆论谴责,在和平时期,医生对遭受伤病的普通人亦可不问原委地进行救治,不管他是正常生病还是因犯罪致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的确诊和救治,就是一种体现了医疗职业道德的纯粹医疗行为,不仅不该受到批评和处罚,反而应当受到表彰。

  设想一下,如果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像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一些人那样违背职业道德,睁眼说瞎话,把尘肺说成是“肺结核”,如果只要职业病防治机构不给职业病患者以正确的诊断,难道无数个张海超、李海超们就不能去其他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就只能乖乖等死吗?总不能连“开胸验肺”的机会也给剥夺了吧。郑大一附院既然为病人看病,总得拿出个诊断意见,难道明知张海超患尘肺病,却要偏偏回避事实,给患者一个错误诊断吗?

  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的处理,如果以善意来揣摩,可以说是它机械理解和套用法律条文而不去认真把握法律精神的官僚主义作风所致,但如果结合“开胸验肺”事件的前后过程来看,则有挟法打击报复的嫌疑,其原因,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因为“开胸验肺”事件伤了某些官员的脸面。

  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尘肺主要表现出咳嗽、胸闷、胸痛、咯血等症状,对于河南省卫生厅而言,“开胸验肺事件”暴露了其管理上的松弛、对职业病防治的失职和对民情的失察。正是郑大一附院医生对医疗职业道德的坚守,才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这种医学上的确诊,既捍卫了张海超的生命健康和人权尊严,也对诸如河南省卫生系统某些人的官僚主义作风进行了无声的揭露。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曝光后,河南有关部门明快的处理方式,曾赢得了公众的谅解与支持。然而谁也没想到,此事件的后续处理竟然留下了一大败笔。河南有关部门能否尊重法律,正视民意,改变处罚决定,公众拭目以待。

来源:新京报      来源日期:2009-8-14       本站发布时间:2009-8-14
3#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09:11:05 |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 谁得了职业病

作者:五岳散人

河南民工“开胸验肺”一事看来是还没有完,在处罚了当地职业病检验机构之后,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被河南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如果简单地把这个作为当地的某种报复手段,恐怕就实在是小看了当地官员之智商了。所谓《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道利器,人家拿出来作为对付当地某尚有良知的医院还是很够分量的,而且这个法律确实有明文规定,不具备相应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诊断确实是违法的。

但任何人都可以从中看出其悖论。具有资格的地方生生地把属于自己诊断范围的职业病诊断为肺结核,而理论上没有资格的医院倒是做出了正确的诊断,这个世界还真是奇妙,猫不去捉耗子而狗冲上去了,结果狗因为干了不属于自己分内的事而受罚。当然,更奇妙的悖论是,如果有资格的机构不能诊断,而没有资格的机构不许诊断,大概就是恭请该民工回家等死了。

这后一个悖论正好可以说明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借助现有法律缺陷而进行的报复。在职业病诊断领域里,如果把所有机构划分成有资格与无资格两种,然后全面掌控有资格的机构,至少有以下好处。

其一,职业病是所有工业国家的大敌,但从事高风险工作的人总是有可能患上职业病的。而在现代社会里,保证劳工权益是一种共识,我们国家也不例外——— 至少在纸面的规定上没有例外。如果职业病的发病率提高的话,自然是对主管领导的前程有碍。掌握了有资格鉴定的机构,就能掌握合适的职业病发病率。

其二,前程虽然是大事,但其中还有更深一层的原因。很多经济学家都说过,我们这里这些年的经济发展,很多情况下是属于“低保障优势”,也就是对于工作者的保护不足,然后降低了生产成本、取得了价格竞争力所带来的。如果严格执行通行的职业病防护与鉴定机制,这个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就会灰飞烟灭。掌握了有资格鉴定的机构,是降低这方面成本的妙法之一。

河南省卫生厅做出这个处理决定,固然有恼怒该医院把自己放在火上烤的因素在其中,更多的恐怕还是觉得这种先例不能有,一旦开了口子,那可真是后患无穷了。在这个领域里,如果不能做到 “自收自吃”的话,很可能将来就要面对无数次这样的尴尬,恐怕就不是撤几个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小官僚能够应付的了。

这到底是谁得了职业病?就我看来,这是某些官僚体系的通病,这种职业病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自我设定管理范围然后自己成为裁判者,拒绝其他任何可能具有能力的人或者机构进入,用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种病在任何有官僚机构的地方都不罕见,罕见的倒是很少有地方敢于如此赤裸裸地表现出来。至于这是不是“病入膏肓”的标志,那就实在不是我等没有鉴定资格的百姓所能知道的了,至少我等的意见在这些机构看来是不具有权威性的.

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3:37:57 | 只看该作者
石敬涛:“合法”的悲剧是最大的悲剧

合法不?合法!可是“秋后算账”的嫌疑,你能逃脱吗?

“开胸验肺”对现代法治社会来说,实在太过于悲壮了。但是因为郑大一附院敢于说出真相、坚守底线,这个事件没有成为彻头彻尾的悲剧。现在,阻止悲剧蔓延者自己却要面临另一出悲剧,而且还是在“高尚理由”笼罩下可能无法逃脱的悲剧,实在滑稽,实在让人窒息。

无疑,张海超是通过“非常道”拿到的诊断结果。因为,这个公民无法从“法定诊断机构”拿到诊断结果。请记住那些“法定诊断机构”,正是这些“法定机构”的沉默甚至造假,让公民张海超为了一个诊断结果,付出了开胸的极端代价。想当初,这些“法定机构”,这些有行政垄断嫌疑的“法定机构”,你们都干吗去了?

“法定机构”不作为,包括郑大一附院在内的所有医院,又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上帝关上门还会留下窗,可是张海超们呢?假如郑大一附院“合法”经营,皇帝还逍遥地穿着新装,公民权利则在夹缝中风雨飘摇。

北岛先生名句:“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拿“卑鄙”来当通行证尚不失磊落,而当你们高高举起写着“合法”、“高尚”字样的“通行证”之时,我们又何以堪?

网友们说,通报批评医院者应该自己“开胸验心”、“开颅验脑”。从高举“高尚通行证”者的角度看,这样的诅咒未免恶毒,但是,你们可曾想过,是谁让这么多的网友同时变得“恶毒”?

(山东 石敬涛)

5#
发表于 2009-8-14 14:53:50 | 只看该作者
湖南好像耒阳又好多个粉尘造成的职业病,看了就心痛,。之前人们的健康意识不够,知识不足,加上企业主的问题(不知道是谁他们无知还是说无良知好,也许两种都有吧),以及我国的执法监督部门不管,相信还有很多很多这样的健康问题未曾暴光,也未曾解决,甚至还有一部分都不曾知道。
6#
发表于 2009-8-14 14:56:25 | 只看该作者

即使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开通了所谓的绿色解决通道,但赔偿的部分对于这些人来讲是多么的微不足道,生命高于一切,健康高于一切,不管是企业还是国家都应该重视以人为本,这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利。

7#
 楼主| 发表于 2009-8-16 09:37:50 | 只看该作者
   不满处理“开胸验肺”诊断医院

  农民工张海超以“开胸验肺”的悲壮方式,证实了自己的尘肺,在各方关注下最终得到了赔偿和治疗。昨日,渐趋平静的“开胸验肺”事件再起波澜,据《河南商报》报道,河南省卫生厅对最终诊断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

  大一附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河南省卫生厅此举引起了网友的强烈不满。许多网友“涌”入河南省卫生厅官网的“厅长回复”下,抗议对医院的调查。一些网友留下了如“厅长!我有病麻烦你给指定个医院看。”“请立即纠正你们的错误处罚决定!”等留言。

  受罚医院:主刀医生被吊销执业资格

  “对卫生厅的批评,我们的态度是接受,继续做好本职工作。”郑大一附院宣传处有关负责人昨日对媒体表示,尽管他们还没有看到具体的通报批评文件,但医院刚刚开会,统一了对外口径。另外,他们的一位主任医师也是主刀医生,因此被吊销一年的执业资格。

  河南省卫生厅昨天还下发通知要求,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针对网友质疑“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河南省卫生厅方面表示,职业病诊断资格只要符合条件,医院都可以申请资质认证。

  当事者说:卫生厅的决定我很难理解

  听到郑大一附院被通报批评的消息后,张海超给《济南时报》发去短信:“(河南省卫生厅)这种决定我很难理解。郑大一附院接诊了我,也注定会与法律有冲突。”他还说:“我想问问河南省卫生厅,郑大一附院怎么样做才是对的,难道也像新密市防疫站那样隐瞒病情吗?我认为,郑大一附院受到的这种遭遇太冤枉。”

  没想到做正确的事也会违法,还害了那位给他开刀的主任医师。张海超说,他当初“开胸验肺”只想确诊,能吃上治疗尘肺病的药,这种药只有被确诊为职业病后才能买得到。

  在短信中,张海超还为河南省卫生厅点出了现阶段应该做的事,尽快督促新密市防疫站公开2007年1月6日为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的体检结果。据介绍,在这次体检中,共有包括张海超在内的53人查出“肺异常”,但这53人究竟是谁,至今没有公布。

  网友调侃:请厅长指定个医院看病

  河南省卫生厅此举,遭到了网友一致的谴责。许多网友“涌到”卫生厅网站的“厅长回复”栏目下抗议其调查。网友留下了如“厅长!我有病麻烦你给指定个医院看。”“请立即纠正你们的错误处罚决定!”等类似的留言。很多网友不能相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有资格的验不出,没资格的却验出来了,揭开了事实的真相,却又受到处分,荒唐!”

  一位大旗贵州网友说:“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我强烈质疑河南省卫生厅立案调查的动机,郑大一附院做出的是病情诊断,并无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诊断书,仅仅是给人看病而已,难道河南省卫生厅不想医院给病人看病了?事前放着正事、大事不好好管,事后反而管起‘闲事’。难道就因为自己的下级扯了自己的遮羞布,让自己扫了面子,就要对付人家吗?我相信组织上也是愿意听取民意的,和谐的社会不要被几个不干正事的官僚给糟蹋了。”

  昨日晚上,河南省卫生厅官网的投诉举报栏,已经无法打开了。
来源:中国网      来源日期:2009-8-15       本站发布时间:2009-8-15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23 07:19 , Processed in 0.14296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