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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分享:上海一劳动者工作期间突然死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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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20:2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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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员老顾在工作时突然倒地猝死,公司与其家属因赔偿事宜难以达成一致,闹上了法庭。日前,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在徐汇法院落槌,法院最终确认了公司与老顾存有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老顾应得的双倍工资差额 1618.69元;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年过50的老顾是公司的一名仓库管理员, 2008年8月19日下午一点左右,他在清扫地上木屑的时候突然仰面倒地,不省人事。虽然同事们以最快的速度将他紧急送往医院,然而,老顾仍因抢救无效而去世。

  由于老顾是在工作期间倒地猝死,公司又没有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家属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公司表示不满,并将老顾的家属推上了法庭被告席。

  公司诉称,老顾是在2008年6月12日来公司工作的,当时双方仅口头约定一个月试用期,然而在此期间,老顾提出辞职,公司当场同意,并在他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情况下扔按一个月的标准为他结算工资。事发那天,老顾来公司取完钱后去仓库推电动车准备回家时,恰逢看到两名老同事在整理物品,他便帮着扫除车旁的木屑,谁知就这样突然倒地猝死。很显然,事发时,公司与老顾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支付2008年7月12日至同年8月1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618.69元,请求确认双方在2008年7月7日至同年8月1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该为其缴纳上述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家属则认为,公司所称老顾提出口头辞职一事纯属无稽之谈。事实是老顾在上班时被箱子砸伤脚,但他坚持上班,直至下班到家后方才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并致电公司请假,当时公司还答应会以工伤认定,并在2008年7月23日派人上门送来了慰问金。病假一个月后,老顾回到公司上班。事发当天,老顾是在从事搬运整理工作时突然倒地死亡的。

  法院认为,在被告家属不认可老顾辞职一说的情况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而公司在2008年8月18日还同意承担老顾相关的医疗费,因此法院对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7月7日因老顾提出辞职而终结,不予采纳。根据相关证人证词,事发当天,老顾是在与其他两位同事一起整理了仓库的货物后、用扫帚清扫地上的木屑时突然倒地猝死的,由此可以认定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最终确认了公司与老顾在2008年6月12日至同年8月19日期间存有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家属在此期间应得的双倍工资差额1618.69元;并补缴2008年6月12日至同年8月19日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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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1:49:45 | 只看该作者
既然老顾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在工作过程中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并按相关法规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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