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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对参保者专款专用是否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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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9:0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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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出台的广西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治疗大病”的新政,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在“反方”意见中,一些专家提到了“专款专用”。但不知大家注意过没有,专款专用的要求,其实是对公共资金而言的。要求个人或家庭的支出,尤其是社会保障支出专款专用,不得通融,其实是一种误解乃至曲解。

    或许有人说,住房公积金既然交给了政府有关部门,说明它已经成为公共资金。其实不然,按国际惯例,大凡公积金制的个人账户中储备积累的资金(包括利息),从物权的角度说,仍然属于个人资产,是参保人自己为自己存钱。若非,何必费老大劲给每个人开个账户呢?

    当然,公积金制的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属于政府立法规定其用途的个人资金,因此,也被称为“强制储蓄”。然而,研究表明,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整体,各项具体的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而这些联系又是由相应的社会经济风险所决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所面临的社会经济风险对个人及其家庭的压力并非都在同一个等量级别上,应该是有轻重缓急之分的,而疾病风险的危害性始终排在所有的风险之首。

    这是因为:一来疾病不但使人不能工作因而造成收入的中断或丧失,与此同时,患病者及其家庭还要负担不菲的医药费用;二来疾病风险是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终身都要面对的,而且每时每刻都有可能遭遇,同时其严重程度也难以预料。因此,几乎所有的相关调查都表明,疾病风险和医疗保障始终是被调查者的首选。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是1873年德国卑斯麦政府设立的疾病保险制度,这也绝非偶然。

    关于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的数据表明,迄今为止,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职工”的借贷成功率不到25%,而资金的使用率则在50%上下。这说明,75%的“缴存职工”,自己账户中的钱实际上在退休之前是用不上的,他们是“为人作嫁”的一群;而50%的资金闲置,自动贬值且不提,动辄被贪污挪用让人吃惊不已。

    按现行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我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不尽人意的,研究表明,参保人自己负担的“自负部分”大约平均要占到医疗费用的30—40%。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9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月均不到1500元;而农村居民现金收入人均2733元,月均不到500元。如此低的收入和如此高的自负比例,使重病患者及其家庭必须想方设法再筹措资金来看病。

    一方面是自己基本用不上但在有关机构也是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一方面是患病者及其家庭东挪西凑变卖资产甚至包括住房来支付医药费,在这样的背景下,似乎没有道理不允许在医疗保障和住房保障之间给予通融。此时强调专款专用太过教条,眼睁睁看着病人痛苦甚至死去还在信誓旦旦地为他维护住房保障的权利,这似乎与以人为本完全背道而驰。

    所以,广西新政的背后理念是合理的、人性化的。当然,资金用途的转换程序还是要慎重设计:

    首先,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允许“缴存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病,这应该有严格的规定。相关的影响因素至少有二:一是“缴存职工”本人或家属病情严重的程度,二是“缴存职工”家庭是否在资金上已经山穷水尽。要避免让“缴存职工”不问情由轻易提取,这可能会形成挤兑风潮,使住房公积金资金链断裂。

    其次,现在的规定是“不销户提取”,可否改为“无息借贷”,因为有一部分“缴存职工”还是有可能治好病之后东山再起,应该鼓励他们在有能力时,向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款并继续缴存。如若“缴存职工”不治身亡,那就无所谓销户不销户,还贷不还贷,因为住房问题也随之烟飞灰灭。

    其三,在总体上,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病的资金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既是住房公积金,重点或曰大头还是在解决居住问题。新政初行时,这个比例是难以把握的,因此应该尽量保守些。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有了经验,也有了可作分析的数据,此时再视情况加以调整。

    最后,可以放心的是,我们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城乡低保制度。在“缴存职工”因治病经济上陷入困境时,还可以有最后的保障——生活上给予低保待遇,医疗有医疗救助,居住则还有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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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48:19 | 只看该作者
先保证最基本的同命同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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