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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游街示众,中国人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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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6:3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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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笔者评论东莞警方对卖淫女牵绳游街时指出,这是给国家抹黑。近日看到,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扫黄中,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要求执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点名批评了东莞和武汉的做法。

  民主、法治、人权,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他们与公民的生活休戚相关,也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密切相连。一个国家无法无天,连国家主席的安全都难以保障;一个社会疏远人权,冤假错案就会死灰复燃。而保证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落到实处,不仅要制订宏大的法律法规,还要制订细密的各项细则。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发现,公民的权利保护存在许多漏洞。宏大的法制与具体的实施存在不少差异。而这些差异对公民的影响往往是巨大而且难以弥补。因此,立法部门应该将“规矩”制定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细致、更加有利于操作。

  比如游街示众,这在理论上是根本不允许的,因为其形式之野蛮、观念之陈旧、影响之恶劣,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国家有关部门,比如公安部、法院等,也多次发文,提出禁止。但是,多年来,个别地方依旧我行我素,官员作为政绩高调鼓吹,媒体作为宣传高调报道,许多法治、人权意识淡漠的人,也为之叫好,形成所谓的“民意”。于是,我们不断看到那野蛮愚昧的一幕,不断听到荒唐可悲的声音,彷佛时光倒流,又回到了封建时代和动乱年代。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有关人员没有补上人权这一课,在和平时期的执法行为中缺乏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保护意识。当党和政府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时,我们没有理由再对人权噤若寒蝉了,没有理由对执法者侵犯公民的权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公安部严禁游街示众,是对过去规定的一种重申,也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和细化。如果再仔细的话,还应该制定严格的惩处规定,对侵犯人权的执法人员严惩不贷,对侵权者的上司严追责任。这一切,都是为了让中国的人权走向进步,让野蛮荒唐的事情逐步减少,让公民真正走进现代化、走进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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