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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邢世伟)“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由煤矿扩大到所有的矿山企业,国家安监总局昨日下发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地下矿山企业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 规定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矿山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关闭。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发生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于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矿长。 ■处理 提拔矿长助理煤矿被令纠正 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提拔7名矿长助理顶替矿领导带班下井的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15日通报称,朝阳煤矿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并责令朝阳煤矿立即纠正这种错误做法。 朝阳煤矿的问题被媒体曝光后,经查,朝阳煤矿存在提拔7名矿长助理顶替矿领导带班下井的问题。 两部门表示,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商定,决定给予朝阳煤矿15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其矿长蓝芝华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朝阳煤矿立即纠正矿长助理顶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错误做法,限期完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据新华社电 ——“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矿山主要领导就是矿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只有领导带头重视,安全保障才有可能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