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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2000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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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0:2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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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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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安全处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又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 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4.1.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厂长、安全处;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安全处、工会、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安全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消防中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总调度室和其他相关部门。
4.1.5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安全处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分厂厂长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安全处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4.2.2重伤事故由公司OHS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4.2.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OHS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安全处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OHS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OHS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处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OHS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公司安全处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OHSMS所覆盖的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人事处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c.公司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5.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6.相关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卡 职工因工伤亡登记表 火灾事故报告
厂内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卡

7.附录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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