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22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激发社会活力 放权与扶植需双管齐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3-28 16:5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从去年年初胡锦涛提出“创新社会管理”开始,政府如何处理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应对来自民间日益喷涌的纠纷与冲击,便开始成为全社会议论的焦点之一。于是乎,社会改革的议题,尤其是社会组织的生长发育问题,也一直作为大家的重点关注而存在。

3月19日,全国民政会议在京举行,温家宝提出“公共服务可适当交给社会组织承担”,这也让人们开始觉得“社会组织的春天似乎已经来了”。一周之后的3月26日,国内某主流财经媒体刊发了对民政部长李立国的专访:作为履行社会组织管理职能部门的一部之长,李立国在接受访谈时表示,民政部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为社会组织松绑的同时,也开始准备用实际行动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目前已经决定拿出2亿元资金来帮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

尽管从政府自身的角度来看,中央在宏观层面调转了对社会组织的态度,其更大的动力或许在于官方自己都承认的“政府自身需要松绑和卸责”这一点。然而,任何一个时代改革的成功与实现,一个潜在的条件都在于各方达成基本的共识。在社会组织的改革方面,政府既有为整个社会长远发展大局的考虑,也必然有希望社会组织为自己分担包袱的念头,这是无法回避的。

而作为处在社会中的亿万个体,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变革后,先前隶属于单位的个体被抛入了跌宕起伏的市场。体制生变,扩张了个体的自由与活力,却也附带了一部分个体无依无靠的现实。如何将从先前单位制的窠臼中散落的个体再一次“嵌入”社会本身,既是个体本身的期许所在,也是政府治理所不能回避的责任。不过,如果解决路径还是止步于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这一点,恐怕带来的只是政府与民众双方面的不满。相反,让散落的个体重新嵌入根植于社会内部的社会组织,则成为政府和民众皆可接受的较优选择。

共识已然摆在眼前,行动势必需要展开。对此,民间早已跃跃欲试,动力方面无需考虑,因此,政府的行动速率决定了事态的发展进度。好在政府的行动号角已经吹响:2008年,深圳率先开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这也为壹基金落户深圳提供了政策条件;而到2011年7月,李立国又表示未来将放开四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这一预言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广州成为了现实。而到今年7月1日,政策的范围将扩展至广东全省。几乎是在同时,北京市也提出今年将探索推动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尽管在步子上无法与广东看齐,但改革本身还是应该受到鼓励。

当然,社会改革才刚刚启动,政府即使自己有意急切地从社会的控制者转向管理者,在很多具体的执行、操作方面也依然存在不少障碍。以政府放权而言,需要的不仅仅是民政部门一家的政策松绑,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套改革。

以社会组织的募捐行动为例,如果工商部门不予以核实,税务部门不给予票据,实际的操作势必陷于停滞。又如局限于某一省市的社会改革,对于很多活动范围是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而言,在提供了登记上便利的同时,却无法提供其他省份政策上的空间,诸如捐款免税之类的优惠也就无法获得,甚至于一些活动的开展还可能受到某些地方势力的干扰。而这也解释了为何今天中国的社会组织,即使从事的是社会服务领域,也依然需要通过一些手段来打通和政府的关系。这种悲哀实在不应该再继续!

历史上每一次改革,何尝不需要改革者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但在改革共识已经凝聚的现实面前,披荆斩棘当势所必至。也就社会组织的改革本身而言,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废除挂靠制度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在法律层面保障社会组织的权利——— 通过废除不合时宜的法规条例和通过《社会组织法》,以及在资金、人员等方面提供社会组织的孵化平台,帮扶社会组织发育生长,当成为包括民政、工商、税务等多个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必须意识到,在社会组织力量被压抑了一个甲子之后,要激发出社会的最大活力,不但需要政府的松绑,也需要政府的扶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29 17:10 , Processed in 0.14086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