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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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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3:2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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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暂行)

质安字2000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HSE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HSE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在中国石油集团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业及其分(子)公司、企业内独立组织(公司、企业所属二级单位)都可以依据本规定开展HSE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三条  HSE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石油集团HSE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办公室下设HSE认证办公室和HSE培训办公室。

第四条  HSE管理认证是指经中国石油集团HSE指导委员会认可的HSE认证机构,对中国石油集团各类组织依据SY/T 6276—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的HSE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

第五条  经国家经贸委授权,中国石油集团开展的HSE认证由中国石油HSE审核中心或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机构进行。

第二章  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

第六条  申请HSE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SY/T 6276—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了HSE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三个月,并完成两次以上内部审核和一次以上管理评审。

(二)当年无特大事故(工业、交通、火灾、污染、职业卫生);近两年内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达到考核标准;其它安全、环保和健康指标达标,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

第七条  认证程序:

(一)具备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认证机构提出HSE管理体系认证的书面申请,并抄报集团公司HSE认证办公室。同时提供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文件及记录清单。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制订审核计划,书面通知该组织签订HSE认证合同。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建立的HSE管理体系及运行状况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主要包括以下专家:HSE管理体系审核专家;HSE现场管理专家;安全技术专家、环保技术专家和职业卫生专家。

(四)认证机构根据专家组对管理体系文件、现场审核的结果,及核实该组织有关近两年健康、安全与环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可否上报HSE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报告。

(五)认证机构将审核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HSE认证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八条  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集团公司HSE认证办公室和该组织上级主管部门,该组织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派观察员参与HSE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九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组织颁发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应报集团公司HSE认证办公室备案。集团公司HSE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准HSE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进行公告。

第十条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单独申请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983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HSE主管部门开展HSE一般评审和审核,发现已认证组织不按照承诺运行HSE管理体系,可向HSE认证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HSE认证办公室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持有认证证书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对未按照承诺运行HSE管理体系的组织,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未达到限期整改目标的,视情况给予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或撤销认证资格。

第十四条  获得HSE认证的单位在发证3个月内,发生特大安全、环境和健康方面的事故,HSE认证办公室有权对审核人注销审核员资质,视情况对认证机构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无HSE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人员从事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从事与HSE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咨询业务。

第十六条  对HSE认证工作中涉及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审核工作存在异议的组织可向HSE认证办公室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HSE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投诉或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HSE培训办公室对HSE审核员进行培训考核,实施注册持证管理。对审核员违章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由HSE认证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HSE认证办公室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认证机构徇私舞弊,认证质量严重不合格,应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取消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HSE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HSE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集团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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