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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会员zilong8105发的贴子《关于培训工》:http://www.chinacsra.org.cn/dispbbs.php?boardid=29&id=3059&replyid=14535&skin=1,我总结了以下部分意见供参考: 实习期: 1、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 2、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单位主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实习场地,实习期间是否有报酬或者津贴,一般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实习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由于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及其它相关福利待遇,发生纠纷,也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3、实习期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如果在实习中发生事故,不能依照“工伤”的规定处理,应按民事伤害来处理。 4、学生毕业后,不能再按实习期来进行处理。 附件为实习期协议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