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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士兵:警戒区也要给人性留点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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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4-28 23:4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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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8日 08:29潇湘晨报

单士兵(重庆 媒体从业者)

4月24日早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一起枪击命案,运钞车押运员牛某在银行门前开枪将一男子武锡文打死。当地警方通报称,事情起因于死者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并与牛某发生冲突。目前牛某已被刑拘。(4月27日《黑龙江晨报》)

先哲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遗憾的是,现在人们却不止一次倒在警戒区。押钞员拉起一条警戒线,就等于设立了一个谁也不能踏入的独立王国,对这个做法,以前早有专家说这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诚然,押运是事关安全的大事,但是,如果连这样的警戒区也不能给人性留一点空隙,这样的押运恐怕很容易制造出太多的恐惧来。

“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这应该是一种起码的常识。很早以前,著名作家郑渊洁就发出过警告:“如果不加强对押钞员的教育,押钞员打死守法老百姓的事,迟早会发生。”原来,他就曾经被押钞员端着枪口,用粗暴的语言呵斥改道行走。而这些生活情节,实际上寓示着,这种流动的警戒区,往往是不分时间、地点随意而设,而这种警戒区本身包裹的权力依托与武装力量,也极大地膨胀着押钞员的特权意识,甚至使他们陷于人性的深度迷失。

更糟糕的是,相关制度条例也给了押钞员“举枪”的弹性空间。按照相关规定,“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紧迫危险或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可以使用枪支”。很显然,要界定怎样的情境才属于“暴力袭击”与“紧迫危险”,很多时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武锡文既没有碰触钞票,也没有抢劫,竟然还要被一枪打死,这实在令人情何以堪。

战争的年代,敌对的警戒区都可能会产生人性的火花。在我们这片安宁而和平的土地上,那些站在警戒区边上的持枪者,又为什么不能多一点对法律的忠诚,对人性的敬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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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0-4-28 23:45:44 | 只看该作者

记得曾因这类事件和朋友有过争论

3#
 楼主| 发表于 2010-4-28 23:50:59 | 只看该作者

晏扬:谁来约束押钞员不能随便开枪?

2010年04月28日 07:32新京报

■ 第三只眼

4月24日早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一起枪击命案,运钞车押运员牛某在银行门前开枪将一男子武锡文打死。当地警方通报称,事情起因于死者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并与牛某发生冲突。目前牛某已被刑拘。(4月27日《黑龙江晨报》)

当地警方的解释不仅没有充分证据,而且与目击者的讲述极不相符,至于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和经常见到的情形一样,“发生故障”了。

押钞员开枪致人死亡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2007年4月7日,仅仅因为几句口角,沈阳市一储户计程在银行门口被押钞员朱宏林一枪毙命,而最后朱宏林只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连牢都不用坐。

对此,我们有必要反思:其一,在一个枪支管制极严的国度,银行押钞员携带枪支的必要性、合理性究竟有多大?其二,银行既然享受了特权,为何不能设置专门的安保通道,将其与服务通道分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其三,枪支是利器,“身怀利器,慎而重之”,而不少银行押钞员既无丰富经验亦无过硬素质,那个枪杀计程的押钞员朱宏林,只是经过短短20天的培训便携带枪上岗。其四,既然赋予了押钞员携带枪支的特权,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滥用枪支就应该受到严厉惩罚,而像朱宏林这样,杀人不仅不偿命而且连牢都不用坐,如此怎能惩前毖后?

我们每个人难免要经常去银行,要遇见携带枪支的押钞员。这名押钞员可能一脸稚气,可能知道怎么开枪,却不知道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我们可能不敢多看运钞车几眼,不敢大声说话。

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可是在银行门前,我们能吗?

□晏扬(媒体人)

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9 00:24:07 | 只看该作者
晏扬:去银行 我们可否免于恐惧? 2010年04月28日

□晏扬(浙江媒体人)

4月24日早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一起枪击命案,运钞车押运员牛某在银行门前开枪将一男子武锡文打死。当地警方通报称,事情起因于死者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并与牛某发生冲突。目前牛某已被刑拘。(4月27日《黑龙江晨报》)

按照当地警方的解释,牛某开枪似乎是迫不得已,但是,这解释不仅没有充分证据,而且与目击者的讲述极不相符,至于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毫不意外地,每到关键时刻便“发生故障”。

押钞员开枪致人死亡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2007年4月7日,仅仅因为几句口角,沈阳市一储户计程在银行门口被押钞员朱宏林一枪毙命,而最后朱宏林只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连牢都不用坐。

无论是武锡文还是计程,显然都没有抢劫运钞车的动机,但他们都丧命于押钞员枪口之下,单凭这一点,就可看出一些押钞员草菅人命,亦可看出相关制度存在缺陷。根据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紧迫危险或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可以使用枪支”。但是,何为“暴力袭击”,何为“紧迫危险”,都是很模糊的表述。

我们有必要反思:其一,在一个枪支管制极严的国度,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为何能够享受特殊待遇?亦即,银行押钞员携带枪支的必要性、合理性究竟有多大?其二,银行既然享受了特权,为何不能投入一些成本,设置专门的安保通道,将其与服务通道分离,将押钞员与储户分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其三,枪支是利器,“身怀利器,慎而重之”,携带枪支者必须素质过硬、经验丰富,而不少银行押钞员既无丰富经验亦无过硬素质,那个枪杀计程的押钞员朱宏林,只是经过短短20天的培训便带枪上岗位……其四,既然赋予了押钞员携带枪支的特权,根据“权责对等”原则,他们滥用枪支就应该受到严厉惩罚,而像朱宏林这样,杀人不仅不偿命而且连牢都不用坐,如此怎能惩前毖后?

我们每个人难免要经常去银行,有时难免要遇到运钞车。我们可能不敢多看运钞车几眼,不敢从押钞员身边走过,不敢大声说话,不敢神情紧张,因为任何在押钞员看来略显异常的举动,都可能被误认为有“暴力袭击”的迹象,让他们陷入“紧迫危险”……在银行门前,你可能时刻心怀恐惧,恐惧不是来自可能遭到非法歹徒的抢劫,而是——歹徒可能只要你的钱,而一些押钞员却可能要你的命。

5#
发表于 2010-4-30 01:51:40 | 只看该作者

记得当时看过报道,身为押运员神经随时崩紧着,可能就因为一时的失误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而那次也是枪杀了无辜的人,错与对我都不想去评说,只是一种特定的警戒区外,我希望能离得更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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