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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工厂是否可以追究员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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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6 11:4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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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一个群友在群里说起一个案列,今日闲来无事放到这里,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如题:某公司工程主管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流标,标底是1w的工程,公司要求员工赔偿,直接扣取了员工一个月工资,员工不辞而别,走的时候将工程部几台电脑格式化,造成所有的工程资料瘫痪,对生产造成影响。自离后到其他公司就职,现原公司想申请仲裁,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问:1、公司是否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2、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1W元的损失?

      3、公司是否可以追究员工擅自离职的责任?

      4、公司是否可以追究员工格式电脑造成公司的损失和相关的刑事责任?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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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19 17:24:5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我们公司发生这样的事,我肯定不会扣除工程主管一个月的工资。

可以和他谈,有些事情,欲速则不达。

13#
发表于 2010-1-19 11:17:20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lee在2010-01-19 11:13:16的发言:

错在先的是工厂,但是该工人不该删除电脑资料(假如是他做的),这说明该工厂的HR做的很不专业,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先将其工资扣除之后的数字发给他,然后向公安机关报告他为嫌疑人,然后又公安机关取证,我想他也不想变为嫌疑人,呵呵当然如果你不扣发工资而是发点款(他工资的20%)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我想说的是:现在的HR人员,很多都不专业,或是还没有转变自己的观念,还有点守旧,还在3、4年前那种只要不是做人事的就不懂法的那种观念,现在不是凭经验去处理了,现在一切要做到防微杜渐,劳动法的全面提防,不是明显的条规提防,我见过好几个做HR的,见面就说我们之前就是这样处理的,都没有事!很理直气壮,哎,无语啊!作为现在的HR人员,需要有新思路,新想法,做好公司和工人之间的平衡工作,也同时要平衡于社会!个人观点,哈哈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

这个案例是因为HR首先不懂法或知法犯法造成的后果。HR没有想到用不公对待员工,员工会报复,他把员工看作是一团泥了,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现在有点行不通了哦。

12#
发表于 2010-1-19 11:13:16 | 只看该作者

错在先的是工厂,但是该工人不该删除电脑资料(假如是他做的),这说明该工厂的HR做的很不专业,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先将其工资扣除之后的数字发给他,然后向公安机关报告他为嫌疑人,然后又公安机关取证,我想他也不想变为嫌疑人,呵呵当然如果你不扣发工资而是发点款(他工资的20%)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我想说的是:现在的HR人员,很多都不专业,或是还没有转变自己的观念,还有点守旧,还在3、4年前那种只要不是做人事的就不懂法的那种观念,现在不是凭经验去处理了,现在一切要做到防微杜渐,劳动法的全面提防,不是明显的条规提防,我见过好几个做HR的,见面就说我们之前就是这样处理的,都没有事!很理直气壮,哎,无语啊!作为现在的HR人员,需要有新思路,新想法,做好公司和工人之间的平衡工作,也同时要平衡于社会!个人观点,哈哈

11#
发表于 2010-1-16 12:29:24 | 只看该作者

这工厂是有错在先了。

10#
发表于 2010-1-16 09:28:20 | 只看该作者
依深圳的规定,员工违纪或工作失误,公司对员工处罚的上限为不超过当月工资的30%,且扣除罚款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一次过错,不得重复处罚。
9#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8:46:44 | 只看该作者

最近几天一直在忙网店的事情没来与大家讨论,看了大家的讨论很精彩,谢谢大家的参与,本人也发表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第一,企业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双方都可以申请仲裁的。

第二,根据《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企业可以按月扣除,但是企业对于此1W元的损失举证有点困难。

第三,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追究员工擅自离职的责任,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员工新就业单位的连带责任。

第四,发生了被员工格式了电脑硬盘的问题企业第一时间要报警,同时也要检讨一下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加以弥补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如果企业证据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根据以上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263780980[/lastedittime]编辑过]
8#
发表于 2010-1-9 17:41:16 | 只看该作者
企业错在先,主管错在后。
7#
发表于 2010-1-9 17:11:48 | 只看该作者

版主细化了内容,看上去更为清楚。

赞一个。

6#
发表于 2010-1-7 18:46:25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Blues在2010-01-06 11:46:45的发言:

1、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

2、可以在未发工资中扣除,但每月应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3、可以按公司制度规定追究离职责任。

4、举证比较困难,如有该员工进入工程部将电脑格式化的大概时间和监控记录、其他员工的证明、造成损失的清单。。。

小的先抛块砖头啦。。。

纠正一下:》。《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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