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警方显然“滥用了警察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表达自由,理应被问责 【背景】9月29日夜,广东网络小说作家袁磊遭遇刑事拘留72小时后,终获释放。此前的9月26日,身为顺德市北滘中学教师的袁磊,因写作网络小说《在东莞》被东莞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抓走,这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网络小说《在东莞》(又名《80年代——睡在东莞》)“以80后爱情、东莞桑拿、黄道生活为背景”,“写出了一个不为人知的隐秘世界”。该小说曾在天涯论坛连载,点击率高达200万,先后有十余家出版社与作者联系出版事宜。
当地警方刑拘袁磊,理由乃是该“小说传播影响较大,损害了东莞的形象,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引起舆论广泛质疑。袁磊之妻称,该书内容描写了东莞桑拿行业,“属于一篇现实批判性质的小说,并不涉及色情”。
广东省公安厅曾在其官方微博中称,对该小说是否涉嫌色情,东莞警方会进一步调查核实。如审查后不属于淫秽物品,会依法撤销案件。但是,警察是否有权判断文学作品的“颜色”?这种“先抓人再核查事实”的做法错在哪里?
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魏永征表示,东莞警方在未查清事实前,就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拘捕小说作者,这显然是“滥用警察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表达自由。
中国现行法律对淫秽物品有明确的定义。现行《刑法》第367条明确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该条款还明确:“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魏永征认为,鉴定一部文学作品到底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还是“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作品,“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很难说清楚”。
对于淫秽物品,世界各国都立法禁止。而对淫秽物品的具体认定和把握,各国“差别也很大”。但是,国际通行的准则是必须严格区分淫秽和非淫秽,保护那些有价值的人类智力成果,保护公民的创作自由和言论自由。
上世纪20年代,英国小说《查泰来夫人的情人》曾一度因其包含性心理、性体验的描写,被认为淫秽作品,只能到意大利出版。上世纪60年代在英国出版时,书商受到起诉,经过六天的法庭辩论,35位专业人士出庭作证,终获判无罪,获准出版。
该小说在中国的遭遇也颇值得玩味。1987年该小说中译本也曾受到查禁。但当时的新闻出版署经过复查,认为该书“属于具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的文艺作品,不是淫秽物品,可以在内部发行”。2004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公开出版此书中译本。
魏永征强调,认定文学作品是否淫秽物品,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就小说《在东莞》而言,警方擅自以涉嫌淫秽物品刑拘作者,越权且失当,违背了法治原则。在他看来,警方根本无权“先抓人再核查事实”。
小说《在东莞》是不是淫秽物品,“不能由警察说了算”。1988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列出了七条标准,并且规定,淫秽、色情出版物应“由新闻出版署认定或鉴定”,并且“须组织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工作”。
魏永征指出,目前,新闻出版署上述规定依然有效,与《刑法》的规定并无冲突,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东莞警方并不具备审查鉴定淫秽或色情出版物的资格,更无权越过出版管理部门部门,擅自抓人。即使作者现已被释放,也要追究警方相关人员的责任。